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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民办招生政策拟调整!6年小学学籍才可直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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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公开征求对《佛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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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主要有哪些变化?官方附了相关政策解读:本次修订在保持原有政策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优化调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调整校内直升资格条件

原方案对一贯制学校校内直升设置了过渡性安排:2021年3月31日(不含)后新设立或合并的一贯制学校,纳入市民办招生平台招生后的小学一年级学生毕业时,才具有本校直升资格;对于2021年3月31日(含)前设立或变更的一贯制学校就读且在此日期前已具有该校学籍的学生,毕业时具有该校直升资格。

本次修订取消了上述过渡期安排,统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一贯制学校中,自愿选择入读本校初中,且具有本校小学学段连续六年完整学籍的应届毕业生进行直升录取。这一调整进一步统一了直升资格的认定标准,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二)删除“人才直招”类别

原方案附件中设有“人才直招”类别,包括符合地方政策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以及对市、区政府特定条件的重大项目、重大平台有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子女。原方案还规定每所学校人才直招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的5%。结合国家和省最新政策精神,本次修订将“人才直招”类别整体删除。

(三)政策直招对象新增“政府专职消防员”

原方案政策直招对象包括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对口支援地区援派干部子女及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推动新时代佛山市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佛办字〔2023〕8号)文件精神,本次修订在政策直招对象中新增“政府专职消防员”,进一步落实优待政策。

全文如下

佛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招生政策文件精神,为全面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招生入学行为,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构建良好基础教育生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市级统筹,各区实施。民办学校招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生平台、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方式和招生时间,实行全过程监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具体组织本辖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二)平台招录,全程管理。民办学校招生全过程通过佛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信息管理与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民办招生平台”)管理,各类招生对象必须在市民办招生平台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核。各区购买学位用于统筹招收本区申请积分入学学生的民办学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不纳入市民办招生平台管理,但必须纳入各区招生平台管理。

(三)机会公平,唯一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统一时间按统一流程组织进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电脑随机摇号实行“双随机”,对报名对象随机排序后再随机摇号。报名对象为双(多)胞胎的,如有意入读同一所民办学校,审核通过后,使用同一个摇号码进行电脑摇号,中签则全部录取,不中签则都不录取。凡已被录取的报名对象,包括放弃注册者,均不得再被其他民办学校录取。

二、招生范围

民办学校原则上面向学校所在区招生。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其所在区内划定适当比例面向所在镇(街道)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镇(街道)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审批机关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校,在区内补录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在保障住宿条件的前提下,可面向市内区外补录。具体学校名单和补录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三、招生对象

适龄儿童少年或父母(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一方符合下列类别之一的,可申请报读我市民办学校。

第一类:具有佛山户籍。

第二类:持有效期内佛山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第三类:具有佛山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仅限学生本人报读初中)。

第四类:在佛山居住的华侨及外国籍人员。

第五类:各类优待对象(详见附件)。

第六类: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具有在佛山工作或居住的证明,如社保、纳税、房产等(此类对象也需在市民办招生平台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不能填报志愿,只能参加补录)。

四、招生方式

按照报名对象条件,分类实行普通招生、直招、校内直升和补录。

(一)普通招生。对第一类至第四类招生对象实行普通招生。

(二)直招。对符合条件的第五类优待招生对象直接录取。

(三)校内直升。对符合条件的一贯制学校中,自愿选择入读本校初中,且具有本校小学学段连续六年完整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实行直升录取。

(四)补录。对资格审核通过且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报名对象实行补录。第六类招生对象只能参加补录。

五、招生流程

(一)网上报名。

1.适龄儿童少年在市民办招生平台注册,根据本人或父母所符合的条件选择报名所属区,以唯一身份报名。同时符合多个区报名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区作为报名所属区。

2.双(多)胞胎、兄弟姐妹有意入读同一所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时须同时填报“长幼随学”有关信息。弟弟妹妹应符合哥哥姐姐学校所属区的报名条件,并将哥哥姐姐学校所属区作为报名所属区。

(二)资格审核。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有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其中直招和校内直升对象的资格审核结果,要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天。

2.所有报名对象应及时登录市民办招生平台查看资格审核结果。未通过资格审核、或报名直招但未被录取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修改报名信息。

3.符合校内直升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在查询资格审核结果时,应核对是否已标记具有本校直升报名资格,信息有误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联系学校进行更正。

(三)填报志愿。

1.直招对象在报名时一并填报志愿,其中政策直招应填报所属区2-3所学校志愿,协议直招对象应将协议学校作为唯一志愿填报。

2.校内直升及普通招生对象在资格审核通过后填报志愿。校内直升对象可依入学意愿按顺序选报本校直升志愿和所属区至多2所学校的志愿。普通招生对象可依入学意愿按顺序选报所属区至多2所学校的志愿。

3.弟弟妹妹有意与哥哥姐姐入读同一所学校,必须填报哥哥姐姐所在学校为第一志愿。其中,哥哥姐姐所在学校为一贯制学校,同时弟弟妹妹具备该学校直升资格,必须填报该学校为校内直升志愿。未按上述要求填报志愿的,不纳入兄弟姐妹优先补录范围。

(四)分批录取。

按照直招、校内直升、普通招生分批依次录取,报名对象被录取后不再参加剩余批次录取,学校在当前批次完成全部招生计划后不再进行后续录取。

第一批:直招录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就读志愿,按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学校。

第二批:校内直升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第三批:普通招生录取。按照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的顺序依序录取,报名对象被第一志愿录取,则第二志愿自动失效,不再参加第二志愿录取。同一志愿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直接录取;同一志愿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五)统一注册。

被录取的报名对象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注册,各学校在市民办招生平台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六)补录。

统一注册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名单,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按照兄弟姐妹、区内、市内区外等顺序依序进行补录。资格审核通过且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报名对象,可自行联系尚有剩余招生计划的学校申请补录,但补录资格审核、录取确认均须通过市民办招生平台完成。

在不超计划的前提下,学校必须优先补录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市民办招生平台自动为符合条件且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弟弟妹妹补录至哥哥姐姐所在学校;补录人数超过剩余招生计划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具体补录办法。

区内补录应优先录取公办学校无法满足学位的所在区随迁子女和居住在学校服务半径范围内的学生。有校内直升招生资格的学校补录时,应优先录取选报了本校直升志愿但未被录取的本校小学毕业生。

区内补录后仍有剩余招生计划的,具有跨区补录资格的学校,可进行市内区外补录。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班额标准及本区学位供求等情况,结合公民办义务教育结构调整需要,科学核定每所学校办学规模和当年招生计划。各学校应严格控制办学规模,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超规模、超计划、超范围招生,不得隐瞒招生计划,不得在正常招生后通过扩班或增加班额中途招生。招生计划公布后,学校确需调整的,应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调整方案需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区应当将当年新设立或变更学校的非起始年级招生纳入统一管理,在符合转学相关规定前提下,面向社会公开报名,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二)严肃执行招生纪律。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明招生纪律,督促学校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十项严禁”要求。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竞赛成绩、荣誉证书等作为招生的依据,不得利用各种手段、各种名义提前招生、“掐尖”或变相“掐尖”招生。不得二次录取已被其他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补录被录取后放弃注册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批次、范围、规则等实施补录,应将线下注册的结果及时同步至市民办招生平台,严禁脱离平台实施补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民办招生平台注册名单审核学生学籍,切实做到招生注册名单、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学校三者一致。

(三)加强违规责任追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学校及个人,要依照职权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核减招生计划、取消跨区招生资格等措施,同时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并对单位和学校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市教育行政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全过程监督,对未正当履行招生职责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严肃问责。

(四)切实做好信息公开。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入学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宣传释疑工作,在报名前公布本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含招生计划、直招细则、直升学校名单、咨询电话等信息),在直招录取前公示符合直招资格对象名单。各学校应实事求是开展招生宣传,不得通过夸大其词、虚假宣传、炒作升学率等各种方式误导公众,实施阳光招生,接受社会监督,在报名前公布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简章,按要求公示符合本校直升资格学生名单。

七、其他

(一)本方案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佛山教育〔2023〕14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本方案所称“长幼随学”指支持符合条件的双(多)胞胎、兄弟姐妹入读同一所学校,“兄弟姐妹”“哥哥姐姐”“弟弟妹妹”指同一父母子女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对象。

(三)本方案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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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教育在线

编辑:25小时

审阅:玉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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