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技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用越来越广泛。科技的发展,让我们生活工作越来越便利时,一些日常操作模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如金融领域,传统的柜台存取款操作转眼之间手机操作、人脸识别转账,从面对面签字办理手续,到手指触点屏幕双方不见人,变化巨大。就银行的具体贷款业务而言,借款人准备一大批材料,找银行领导层层审批签字办理贷款,也改变为网上输入资料、网上逐层审批、网上发放贷款……毫无疑问,这种网络操作,使得一些犯罪形态也发生了变化,如违法发放贷款罪,除了传统的犯罪行为模式,也有了因为网络而产生了科技形态下的犯罪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主体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侵犯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违法发放贷款的处罚分为两档: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既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又对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和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立案追诉标准为违法放贷数额2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司法实践中,该罪更多的行为表现为负有贷款审批、审查的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权,违反《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国家规定,对各种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批准贷款,涵盖贷前调查、授信审查等全流程,这种审贷模式下,借款人要准备大批的申请资料,而负有审查、审批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逐页、逐字核查资料,还要实地调查。
如果出现贷款申请资料伪造或部分数据造假,造成贷款无法正常收回,则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务中,贷款申请资料出现虚假的情形,比较复杂,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财务报表数据虚假;
2、企业审计报告数据不实;
3、财产权属证件虚假;
4、购销合同、买卖合同等虚假(或合同主体虽真实,但内容不实);
5、资产评估报告不实;
6、抵押物报价虚假;
7、质押存单虚假,或票真而无存款;
8、货权证明虚假,或如用于流转的货权仓单虽真实但实际没有相应货物;
9、贷款管理系统中的网络数据信息不实;
10、其他……
具体到个案中,以上各种情形的虚假不实,出现的原因虽然最终的为了获取贷款,但有的是借款人直接操作办理,有的是授意他人办理,也有的是办理贷款的企业中个别环节的人擅自所为,有的甚至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授意借款人所为。
于兴泉律师,山东人,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目前为大成总所刑事部主任、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并担任大成金融行委会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律协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与预防委员会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涉黑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类犯罪案件,发表刑事类专业文章并被中国知网收录超过40篇,先后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刑法课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律师事务)、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实务课程)及继续教育学院(刑事风险防控课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实务教学)及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刑事实务讲师或研究生实务指导教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