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科技业态下,很多银行建立了贷款业务的网络审批管理系统,赋予各级机构、各级人员不同的登录权限,对应不同的审批权限,通过这种网络管理系统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逐级审核、审批。在此过程中,如果将属于本级的审批权限系统下放,或者转给第三方,则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湖南省某县法院周某违法放贷款案中,则是直接将信贷系统审批权限下放,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在湖南某县某社担任董(理)事长期间,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国家规定,明知将信贷系统审批权限下放至某社营业部,会导致营业部违反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规定越过信贷部、风险部、副行长、行长、贷审会等审批环节直接发放贷款仍违反逐级授权制,由被告人周某甲直接违规签署多份报告频繁将上千万元额度的贷款审批权限直接授权给营业部;并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通过口头或在借款人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方式,授意营业部向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后又在明知营业部、信贷部存在先放款后补签贷款审批资料,未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导致“三查”不到位的情况下,不正确行使董(理)事长的监管职责及贷款审批“一票否决权”,不对上述问题予以纠正制止,反而在贷款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导致某社向若干客户违法发放保证担保贷款1525万元。
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由此可知,某社营业部的贷款权限应由被告人周某甲作为董事长授权给行长,行长转授权给营业部,逐级授权,本案中周某甲将本应由行长行使的信贷管理系统审批权限授权事宜自己代为行使;且将信贷管理系统审批权下放至营业部在某社内部没有召开过会议,在册49份信贷管理系统审批权限下放报告中存在下放期限在批准同意之前、同意批准下放落款日期在申请落款日期之前、部分信贷管理系统审批权限下放的期限存在重合等不合逻辑的情形,周某甲作为董事长不正确行使自己的职责,明知将信贷管理系统审批权限下放可能会导致大额贷款未实行分级审批、审贷分离、营业部私自放款的情况,仍签署了49份信贷管理系统审批权限下放的报告。
周某甲在银行系统从业多年且作为某社的董事长其对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政策以及业务流程是熟知的,对其违反逐级授权直接将信贷系统贷款权限下放营业部可能会出现的危害后果以及营业部在办理贷款中存在先放款后补签纸质资料的行为是明知的,周某甲作为管理者对营业部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予以纠正制止,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反而通过口头或在借款人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授意贷款的发放,并让营业部人员先放款后审批手续,导致违法发放贷款1525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于兴泉律师,山东人,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目前为大成总所刑事部主任(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北京律协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与预防委员会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涉黑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类犯罪案件,发表刑事类专业文章并被中国知网收录超过40篇,先后担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实务课程、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刑事风险防控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刑法课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律师事务)、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实务教学)及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讲师或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