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吴汉
近日,演员吴越在其个人社交账号公开发文,怒斥视频号账号“花姐美肤日记”利用人工智能(AI)技术伪造其形象直播带货。
据媒体报道,涉事视频中“吴越”正卖力推销一款精华液产品,并声称“这个产品不是他们找我,是我找他们的”,其声音与演员吴越的声音高度相似,画面中还标注“明星同款,吴越推荐”字样。视频下方虽有一行小字标注“作者提示:含AI生成内容”,但字号小、位置隐蔽,普通消费者难以察觉。事件经网络传播后迅速发酵,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经核实,涉事视频号“花姐美肤日记”过往发布的视频中,被仿冒的还包括前中国女子乒乓球运动员、奥运冠军邓亚萍,以及前中国女子跳水运动员、奥运冠军郭晶晶等公众人物。邓亚萍方回应称,她从未授权AI商业合作。据北京日报、澎湃新闻、极目新闻等报道,目前名为“花姐”的账号已被微信平台永久封禁,内容清空且不可见。
针对此事,极目新闻记者采访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怡珩。王怡珩律师说道,此类利用AI伪造名人形象与声音直播带货的现象并非个案,演员温峥嵘等也曾公开反映遭遇AI仿冒直播带货,折射出深度合成技术滥用带来的法律治理难题。
王怡珩律师表示,首先,从违规账号的责任来看,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声音权益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欺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以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相关规定。
王怡珩律师补充介绍,其次,视频直播平台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相关规定。其中,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平台对涉事AI仿冒名人带货内容,若未尽到与其控制力相匹配的审核与处置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相关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王怡珩律师介绍,本案涉事账号利用AI深度合成技术伪造演员吴越等公众人物形象、声音直播带货,侵害了权利人的肖像权、声音权益等人格权益,同时通过虚构名人推荐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构成消费欺诈,并违反了国家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和深度合成内容标识的管理规定。
同时,王律师介绍,视频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平台应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对高度可识别的侵权内容履行合理的主动审核义务与“通知——删除”义务。若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内容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若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置,则依据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涉事账号已被平台永久封禁。王怡珩律师表示,治理AI伪造带货乱象,仍有赖于账号源头治理、平台履行审核义务、监管追责、公众警惕等多方合力。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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