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眼睛看向别处,系统最迟5秒就得发出提示。工信部10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两份强制性国家标准,把泊车辅助的能力边界一条条写死了。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汽车数据安全要求》等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其中就包含《智能网联汽车泊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和《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系统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
L2组合泊车:盯着驾驶员的眼睛
组合泊车辅助被归在L2,核心要求是监测驾驶员视线。系统激活状态下,至少要用视线脱离检测方式,持续判断驾驶员是否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系统检测不到驾驶员眼睛的注视方向和头部姿态,同样视为视线脱离。
接下来的时间链条卡得很细:
- 驾驶员视线脱离后最迟5秒,系统发出EOR(视线回归提示)
- 驾驶员继续视线脱离,系统在发出EOR后最迟3秒升级EOR
- 升级的EOR发出后仍继续脱离,最迟5秒发出DCA(立即控制警告)
- 警告发出后最迟10秒,触发风险减缓功能,或使车辆静止
遥控泊车的约束更多。系统最大设计操作距离不应超过10米;若系统确保终端设备与车辆之间有直接视线,最大设计操作距离可扩展至15米。
执行泊入和泊出功能时,系统要向驾驶员提供有效的控制方式,确保驾驶员监测车辆运行状态。所谓有效控制方式,就是驾驶员持续操纵终端设备。驾驶员不准许通过终端设备或车辆制造商声明的其他控制方式直接影响车辆转向角,但可以通过终端设备降低自己可设置的最高车速。
记忆泊车的车速被单独拎出来限制:系统激活状态下,系统控制的车速范围上限不应高于10km/h,运行速度上限不应高于15km/h。若系统支持驾驶员设置车速,驾驶员可设置的最高车速不应高于10km/h。
L3、L4自动泊车:速度上限提到30km/h
部分功能被划归到自动泊车,对应L3、L4,泊车速度上限也提高到30km/h。两者的区别主要落在超出能力范围的场景:L3会发出介入请求,如果驾驶员没有接管,系统执行最小风险策略;L4则由系统自己执行后援响应。
从视线检测的秒级响应,到遥控距离的米级限制,再到记忆泊车的车速天花板,这份征求意见稿把泊车辅助的每一档能力都配上了对应的约束条件。对做泊车功能的产品和交互团队来说,这些数字就是下一版设计稿的边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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