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项目上有个含糊地带:评标委员会到底怎么组,招标人说了算还是专家说了算?

法律其实早就写死了,而且写得相当具体。

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这句话可以换算成具体的账:五人委员会,专家至少四人,招标人代表最多一人;七人委员会,专家至少五人,招标人代表最多两人。

很多人以为"招标人多派两个人进去"只是工作便利,实际上一旦超过三分之一,组建本身就违法。

一般项目必须随机抽取,不能指定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说: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把这句话收紧成原则——除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

"变相指定"这四个字值得单独说。它堵的是这类操作:把专业类别限到只剩一个人、抽完觉得不合适再抽一次、提前打电话问谁有空。形式上都走了抽取流程,实质上都指向了特定的人。

同一条还管住了更换——招标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确需更换专家成员的,同样要按随机抽取的规定来。

违规的代价是"改、罚、重来"

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写得很实在: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成员违法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三件事,最轻的是罚款——十万封顶。真正重的是后两件:责任人要被处分,已经评出来的结论直接作废,得重新组织评审。

一个项目拖回去重评,工期、质疑投诉、甚至已经签的合同都要重新处理,哪一项的成本都比那十万高。也正因如此,多地把这个事项单独列为行政处罚事项,由住建、交通、水利等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行使。

名单要保密

第三十七条最后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这一条和随机抽取是配套的。抽取的意义在于事前没人知道是谁;名单提前漏出去,抽取制度就名存实亡。所以名单泄密不是小节,它架空的是整套制度。

第三十八条还补了一句: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对想进专家库的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一是"进库"不是终点。库是拿来被抽的,抽取是法定要求,进的是一套制度而不是一个名册。

二是"同等专业水平"是被法律写进去的路径。第三十七条要求专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有八年经验、有硬资格但没有高级职称的人,法律留了口子。填专业方向时把真实水平填准,比往高处虚报稳妥。

三是回避不是形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这一条和抽取、保密是同一级别的硬规矩。

规则在动,骨架不动

中国政府采购网近期动态显示,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招标投标这一侧的调整也在推进。修订改的是规则细节,而专家占多数、一般项目随机抽取、违规结论无效这三条底层逻辑,是这套制度的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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