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记员可否参加合议庭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

(1955年1月4日)

山东省司法厅:

鲁司一〔55〕字第135号报告收悉。

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可否参加合议庭的问题,我部同意你厅的意见,即:书记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能参加评议,但可在合议庭担任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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