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7日,辽宁岫岩,镇里的国土资源部门上门的时候,土才刚刨开一层。
钟某、纪某、傅某、孙某,四个人,看着都是村里寻常的庄稼汉。
在此之前他们口头说好了一件事:四个人合伙,各占四分之一,谁也别多拿。
他们找的是岫岩某镇一户姓曹的村民家的地,雇了挖掘机、装载机,工具是水银和采金溜子。
地底下有砂土,砂土里能筛出金。这个活儿有个讲究,白天不能干,得等天黑了才敢动手。
那天他们刚开始挖,还没挖出东西,国土资源部门就来了,当场移交给县里的部门处理。按道理,事情到这儿就该结束了。
可四个人像是商量好了一样,换了地方。这次是另一个乡镇的另一个村。
从4月18日到24日,连着七天,他们每天下午五点多下地,干到第二天凌晨五点多。一整夜,挖掘机的轰鸣声压着,人在土坑里筛,筛完了把东西装走。村里的夜晚很安静,这种声音能传多远,没人知道。
七天,他们从砂土里提出了黄金,净重310.11克,纯度82.5%。
随后钟某和傅某去了海城,在一家店里把金子卖了,一共卖了264440元。
钱是这么分的:四分之一,再四分之一,再四分之一,再四分之一。
264440除以四,是66110。
这就是他们熬了七夜、冒了这么大风险、刨了不知道多少方土换来的全部,每个人六万六。
六万六在岫岩县城里能干什么,买不了半套房,够一家人过两年紧日子。而这笔钱,从到账到被没收,中间没过多久。
4月26日下午五点多,他们换到了第三个地方,某镇一户姓吴的村民家的牛棚子里。27日下午五点多到晚上十点多,还在挖的时候,岫岩县公安局的人到了。
现场称重,提炼出来的黄金,3.6克。从第一次下地被国土部门撞见,到在牛棚里被抓,前后不到二十天。
案子后来由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四个人都被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属于共同犯罪。
判决结果是:钟某、傅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纪某七个月,孙某六个月,四个人都缓刑一年。那264440元,全部没收,上缴国库。现场查到的矿产品也一并没收。判决下来之后,被挖过的那片地,已经重新平整过了。
庭审时四个人都供述,作案之前就知道开矿要办采矿许可证,但谁也没去办。他们也不是不知道第一次被拦住了。
被移交处理之后,四个人没有一个人选择退出,反而是找了个更远的地方继续干。这是判决书里认定“情节不属于显著轻微”的重要因素之一。
至于为什么不办证,其实答案就在这二十天里:办一张证要多久、要多少钱、要走多少流程,他们心里清楚,所以宁愿雇挖掘机、买水银,宁可连夜干活,也不愿意迈进那扇门。
黄金埋在地里,所有权却不是埋在地里的人。这一点,很多人到现在还没转过弯来。
村里地下的砂土、河里的沙、山上的石头,在法律上都属于国家所有,不是“谁家地下的归谁”。这也是过去几年这类案子判得特别密集的原因:在自家院子挖出来的东西,也是国家的。
四个人到最后分到的钱是一样多的,但判的刑期不一样。钟某买水银、雇设备、还负责卖金子,傅某跟着去海城出手,这两个人作用大,十个月。
纪某、孙某主要在现场干活,七个月和六个月。合伙的时候说“各占四分之一”,听着是平等。可真出了事,法律算的是谁起意、谁动手、谁销的赃。约定从来挡不住责任。
如果哪天家里翻修老宅、挖井、清淤,真挖出点什么像金砂、像矿石的东西,最稳妥的做法只有一个:别动手,先打电话给当地的自然资源部门,问一句这玩意儿归谁、能不能动。
因为在这类案子里,判断的关键从来不是“卖没卖钱”,而是“有没有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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