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
关于“推动司法判决执行
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
依法有效盘活
被查封冻结财产”的部署要求
不断健全完善执行与破产程序
高效衔接机制
充分发挥破产程序
挽救危困企业
出清低效资源
帮助化解执行积案的制度功能
河南高院精选8个成效突出
示范性强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01
新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案件由来】
曹某诉新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调解书:新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曹某工资86074元。曹某于2023年12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其间,该公司已有多名职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因企业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1月12日,曹某作为职工代表向新乡县人民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经查,该公司曾为本地纳税大户,但受暴雨灾害、疫情、国际贸易萎缩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资金链断裂,欠付款项近亿元,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达103件,标的额7720万元。2024年3月2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新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行业类别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公司主要财产为两条化工生产线、四层办公楼及少量存货;其中价值较大的两条化工生产线,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以物抵债方式抵偿给主要债权人,该行为涉嫌构成个别清偿,将导致企业剩余可变现资产大幅缩减。新乡县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主张撤销权,经与该债权人多轮沟通释明,使得债权人同意返还抵债资产。在此基础上,新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结合公司实际,申请由清算转入重整程序;经研判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行性,新乡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债权人作为重整投资人投资1854.87万元取得公司股权,管理人以投资款作为偿债资金制定偿债方案;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及社保债权均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由清算状态下的0提升至10.28%。
2024年12月25日,新乡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该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迅速复工复产并分期清偿债权,198 名职工工资债权、59 名职工个人垫付社保费用债权已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已清偿 50%,剩余 50% 按计划分期稳步兑付。
【典型意义】
本案是畅通“执转破”工作通道,通过重整程序盘活危困企业、保障职工民生权益、批量化解积压执行案件的典型案例。一是深化“融”的机制,释放执破融合乘数效应。“执破融合” 是依法解决“执行不能”案件的有效途径,对促进市场主体有序出清、盘活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执行法院不因申请人债权金额小而产生审查顾虑、拖延移送程序,移送前全面核查企业关联执行案件、摸清债务全貌,通过执转破程序将该案导入破产程序,成功化解了103件执行积案,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二是积极转换程序,坚持困境企业拯救优先。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多轮谈判,依法纠正个别清偿,完整保留经营资产,夯实重整工作基础;敏锐抓住债权人具备参与企业重整的潜在意愿,促成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投资1800多万元,使公司由清算转入重整程序,得以存续经营,198名职工的债权得到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也大幅提高至10.28%,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三是推动高效审理,打造优质营商环境。该案从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到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仅用时69天,重整计划批准后,4个月便完成生产线升级改造并恢复生产,有效缩短了破产案件办案用时,化解了职工信访等风险因素,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提供了高质量的司法保障。
02
河南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案件由来】
郑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河南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判决:河南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郑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418230.88元及利息。郑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案18件,执行标的总额9380万元,无银行存款,房产抵押且多轮查封,资产处置遇阻,执行无法推进。
2023年9月7日,郑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2024年1月1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指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河南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0日,注册资本3769.05万元,是一家主营广告耗材、航空保护膜、导电膜等新材料生产与销售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过大、融资成本过高、火灾等原因,资金链断裂,公司陷入困境,于2019年6月份停止经营。
公司主要财产为7处有证房产及13处未办理产权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变压器、配电柜等办公设施设备,经评估资产价值总计1804.94万元。
公司厂区交通便利、周边企业聚集、商业氛围浓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具备重整可能性,决定围绕“保存市场主体、保住就业岗位、保全产业联结”三条主线,推进破产程序。审理中,法院组织管理人召开承租方专题会议,确立“破产不停产”思路,消除“破产即清场”的恐慌,指导建立统一安全巡查制度,保障六家承租企业持续经营,保全营运价值;要求管理人将承租现状、产业配套、扶持政策等信息向市场全透明披露,同时结合地理优势、产业配套、招商政策等,充分利用政府平台,广泛招募投资人;最终本着磋商、扶持、融合的原则,成功引入重整投资人。
2024年11月20日,法院根据股东曹某申请裁定案件转入重整程序。2024年12月2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足额兑付1850万元投资款,实现了各类债权高比例、高效率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通过“清算转重整”路径实现“企业存续、债务清偿、职工稳岗”三重目标的典型案例。一是精准识别资产价值,以“存续救治”替代“清算了结”。法院受理后,认识到六家承租企业对维持资产价值、稳定职工就业、保全产业生态的助益,摒弃机械清算、分割变价做法,维持承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使闲置厂区转化为带有成熟配套和稳定租金流的优质资产,为引入产业协同投资人、实现企业重生奠定基础。二是府院联动打破信息壁垒,以“双向赋能”激活“沉睡资产”。针对破产重整招募投资难、信息不对称的痛点,借助府院联动机制将破产资产纳入政府招商引资大盘,提供产业政策支持;通过信息充分公开降低投资不确定性,增强产业资本参与重整的信心。三是平衡磋商兼顾多方利益,以“分类协商”促成“多方共赢”。办案法院创设分类沟通、逐项磋商的协商空间,充分听取各类债权人核心诉求,反复磋商投资人清偿方案,将大量对抗性冲突化解在表决之前,最终方案保障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税款本金全额清缴,普通债权公平清偿。本案从裁定重整到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仅用时33天,从受理破产清算到终止重整程序用时不到一年,为市场化、法治化化解企业债务困局、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振区域产业活力贡献司法智慧。
03
平顶山市某运输公司执行转破产和解案
【案件由来】
史某兵诉平顶山市某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判决:平顶山市某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史某兵运费68239.4元。史某兵于2023年7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3月11日,史某兵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经查,截至2025年3月,平顶山市某运输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辖区内受理以该企业为被告的诉讼案件28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数量21件,相关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执行程序陷入僵局。2025年6月24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平顶山市某运输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主营业务涵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用集装箱及冷藏车运输,兼营机械设备销售、建材批发以及土石方工程服务等。作为一家区域性物流运输企业,该公司在成立初期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但近年来,运营成本上升、业务量下滑,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履行多笔到期债务,多起执行案件推进未果。
案件审理中,为保障管理人充分接管债务人财产,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依托“一张网”平台,整合执行阶段财产线索,结合债权人提供的车辆可能存放地点的线索,协调公安机关成功定位并接管两辆核心运营车辆,有效强化破产财产管控力度。针对被异地法院查封的债务人新设账户内25万余元存款,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主动对接异地执行法院,依法申请移交处置权,推动账户解冻,并将全部资金划转至管理人账户,为后续清偿工作夯实财产保障。
随着可支配财产的逐步明晰,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和解,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充分释明破产清算可能导致企业彻底注销、部分债权仍难以全额兑现的风险,引导各方理性选择。最终,债务人提出分期清偿方案,承诺以追回资产为基础,实现普通债权100%清偿,该和解协议获得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
2025年12月15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结破产程序。历时仅五个月,原本陷入“执行难”的系列纠纷得以一揽子化解,114.64万元债权实现全额清偿,企业主体资格得以保留,核心资产未遭拆分处置,为后续恢复经营创造条件。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有机衔接,实现从“执行不能”到“破产和解”高效转化的典型案例。一是通过执转破程序及时识别破产原因,快速移送破产审查,实现了从“单打独斗”到“系统治理”的转变。尤其是跨法院账户解封协作、执行线索移交、联合查控车辆等举措,体现了执破程序在信息、资源、行动上的深度融合,有效激活沉睡资产,提升财产处置效率。二是用好破产和解程序,助力中小微企业“涅槃重生”。本案中,平顶山市某运输公司虽短期资不抵债,但其行业资质、客户资源及部分车辆资产仍具运营潜力,通过和解程序,不仅实现债权100%清偿,更让企业摆脱债务枷锁,重获发展机会,真正实现“保企业、稳就业、促经济”的发展目标。
04
商丘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案件由来】
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商丘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判决:商丘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39.58万元。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商丘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4件,标的额共715万元;其主要资产已经二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6月24日,商丘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向民权县人民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4年11月19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
商丘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已实缴,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停止经营多年,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于破产受理前离世。
经核查,公司主要财产为工业用地1宗,使用权面积15290.11平方米;房产2处,建筑面积分别为4347.1平方米、1415.7平方米;另有醒发箱、大烤箱等9项机器设备及地上构筑物、树木等。
审理中发现,个别债权人通过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方式实际占用厂区,以租金抵偿债权,形成个别清偿;法定代表人死亡,管理人接管企业、清收处置财产难。法院指导管理人尽快联络法定代表人的法定继承人,劝导家属配合清算工作;对长期占用厂区的债权人开展释法明理,引导其腾退场地,配合统一财产处置。为最大化挖掘财产价值,法院、管理人整合线上拍卖推广、线下定向招商、联动产业招商部门多渠道征集意向竞买人,资产拍卖经74轮竞价,最终以6070000元成交,溢价率131.91%,大幅提升偿债资金规模与全体债权清偿比例。买受人竞得土地资产后,按照地方产业规划改造升级厂房,现已投产运营。2025年4月18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深化执破衔接机制、矫正个别清偿乱象、市场化拍卖实现资产溢价处置的典型案例。一是重塑公平清偿秩序。个别债权人以长期租赁占用核心资产、以租抵债,变相个别受偿,挤压其他债权人受偿空间。通过破产清算集中处置全部资产、统一分配债权,打破执行阶段形成的不公平受偿格局,一次性化解执行程序无法调和的利益冲突。二是实现破产财产溢价增值。多渠道征集潜在竞买主体、引导意向主体参与竞拍,扭转标的无人参与竞拍的困境,多轮竞价实现大幅溢价,最大化维护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三是推动低效资源赋能重生。资产买受人盘活闲置土地厂房、创造就业岗位,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为地方经济注入新动能。
05
河南某石化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案件由来】
郭某某诉河南某石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河南某石化有限公司应偿还郭某某借款本金1012万元及利息。郭某某于2020年7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河南某石化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31件,未执行到位金额达5444.18万元。被执行人财产因被其他案件冻结查封,暂无法处置,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郭某某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12月2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河南某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属法定高危且需特许审批的特殊行业,其下设4家分公司,分布于嵩县、栾川等县域乡镇,经营范围包含: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的销售,汽车美容服务,预包装食品的销售。
经审计评估及资产调查核实,企业可处置资产仅有栾川中心加油站,评估价值1900余万元,且破产受理前该加油站长期对外出租,租赁期限尚未届满。
企业资产附带存续租赁合同,资产处置阻力较大;债权人大多散落在县域各乡镇,交通不便,债权申报存在现实困难。栾川县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驻场开展工作,与承租人多轮沟通协商,依法平稳解除存量租赁合同,扫清资产处置障碍;开通便民服务通道,优化债权申报流程,减少债权人来回跑腿负担。在资产变价环节,对接拍卖机构制定网络拍卖方案,拓宽宣传渠道,扩大资产曝光,经过十余轮竞价,破产核心资产栾川中心加油站最终以2400万元成交,资产溢价率超20%,实现职工债权、共益债务等全额清偿,剩余资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资产成交后,考虑加油站系特殊行业,为保障资产交接顺利完成,法院跟进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用时仅一个月即完成全部资质证照过户;针对厂区与周边村民地界纠纷,法院及时介入调解,促成受让企业与村民达成和解,保障受让主体快速落地投产、正常开展经营。2023年12月21日,栾川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转破程序立足县域实际,践行便民司法的典型案例。一是切实降低债权人维权成本。针对债权人分散、办事不便现实困境,指导管理人搭建便民申报通道,简化办理流程,一站式解决债权人多头跑、反复跑难题,切实将司法为民落到破产办案全过程。二是实现破产财产溢价增值。针对带租赁负担、分布零散的特殊经营性资产,依法解除租赁束缚,借助市场化公开拍卖充分激发市场竞争,实现资产溢价成交,有效提升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最大限度减少债权人损失。三是坚持全周期司法护航。在完成破产清算、批量化解31件执行积案基础之上,持续跟进买受人投产经营堵点,协同政府部门高效完成特许经营证照过户,就地化解地界邻里矛盾,实现“企业依法退出、资产盘活再生、矛盾就地化解”多重效果,为县域高危特许经营类企业执转破案件办理提供实践样本。
06
南阳某陶瓷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案件由来】
山东某磨具有限公司诉南阳某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南阳某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山东某磨具有限公司承包款1333.79万元。山东某磨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唐河县人民法院执破合议庭经研判,认为该企业已具备破产条件,引导山东某磨具有限公司申请移送破产审查。经查,截至2023年12月,南阳某陶瓷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30件,总标的额约1.6亿元,企业部分土地、房产无产权登记,执行阶段资产处置存在硬性障碍,执行程序无法推进。2024年2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
南阳某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建筑陶瓷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是当地陶瓷行业重点企业。2020年以来,受市场需求萎缩、内部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持续恶化、资金链断裂,资产及账户被多家法院查封;2023年7月,环评批复文件被撤销后,公司全面停产,彻底丧失营收能力。破产受理前,公司因长期欠付职工工资,引发职工多次信访。
公司主要财产为土地475亩,其中无证土地约214亩,无证厂房、办公楼198616平方米,2条瓷砖生产线及配套设备等,资产评估价值8185.66万元;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总额20018万元,包含抵押债权8186万元、职工债权 1216万元、税款债权805万元等。
案件审理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处置抵押库存半成品,拍卖所得560余万元优先用于发放部分职工工资,缓和劳资关系,保障破产程序平稳推进。对企业停产后厂区留存的约800吨HW11类煤焦油、3225吨酚水,因有重大生态污染风险需进行危废处置,依法认定处置费用为共益债务,公开选聘专业机构对厂区危废物品先期进行全方位无害化处理,消除生态安全隐患。对公司厂区破损建筑,指导管理人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的同时,避免资产价值贬损。对土地、厂房,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多次联合县政府召开府院联席会议,确定了“整体拍卖+国有平台兜底收购”处置路径,顺利完成资产变价,实现职工债权、税收债权100%清偿,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2025年9月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深化执破协同机制、践行绿色破产理念,同步化解生态环境风险与债务风险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将民法典绿色原则融入破产案件办理,依法治理环境风险。将危废处置纳入共益债务及时支出,专业化无害化处置存量危险废弃物,统筹企业债务化解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前置保障职工权益,源头防范涉众矛盾。针对欠薪引起的劳资冲突,创新劳资纠纷处置方式,提前筹措资金兑付近600名职工工资社保,彰显民生司法导向。
07
郑州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案件由来】
冯某某诉郑州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判决:郑州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冯某某运费141837.74元并支付利息。冯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冯某某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经查,郑州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57件,未执行到位金额1065.53万元。2023年3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郑州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3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开发、生产销售;车身设计加工;车用除霜器、散热器开发、生产、销售;燃油加热器开发、生产销售等。
经核查,公司主要财产为14419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一宗,宗地上修建有厂房、办公楼及厨房,建筑面积合计为18682.81平方米;另有机器设备9台,货车3辆、小客车1辆。另发现,该公司名下土地虽为出让取得,但因欠缴土地出让金未完成首次登记,自然资源部门亦已申报破产债权;因产权登记瑕疵,无法正常拍卖变现。同时企业长期停业,涉税事项多年未处理,存在欠税周期长、账务核算复杂、跨部门协调难度大等多重问题。
中牟县人民法院多次组织管理人与自然资源部门会商,结合竞买人意愿,确定由资产竞买买受人承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处置方案,补齐不动产登记手续,消除竞买人产权过户顾虑,打破拍卖流拍僵局,实现土地、地上建筑物整体变现,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价值,提高全体债权人受偿比例;主动牵头对接税务机关,开展多轮会商研讨,协调税务部门成立专班对接案件,逐项厘清欠税账目、精准核定税费金额,办结全部历史欠税核算、补缴工作,化解企业多年财税遗留难题。公司财产变价完成后,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实现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22.4%。2024年2月20日,中牟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转破程序结合府院联动机制、破解工业土地处置瓶颈、高质量推进破产清算的典型案例。本案依托破产程序府院联动机制,协同打通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属变更的堵点,破解执行程序无法单独完善土地手续、容易导致财产价值大幅缩水乃至无法处置难题,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协调妥善解决涉税遗留问题,法院、管理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税务机关等多次沟通,实现不动产登记后顺利变现、破产程序与税务征管工作有序衔接,精准核定欠税金额,保障国家税收债权全额清偿,一次性处置企业多年遗留涉税问题。
08
河南某专用车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案件由来】
某商用车有限公司诉河南某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调解书:河南某专用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某商用车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455.6万元。某商用车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12月25日,河南某专用车有限公司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经查,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15件,未执行到位金额约2000万元。执行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仅查控到公司少量生产设备,未发现房产、土地等大宗可变现资产。2024年2月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
河南某专用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6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结构为法人股东1名、自然人股东14名,经营范围涵盖人防信息通信系统集成、设计、施工,人防信息通信应急抢险车辆系统集成、设计、改装等业务。该公司受市场环境变化影响,订单持续萎缩,经营陷入困境,于2022年6月全面停产。
公司现有财产仅为部分样车和生产设备,资产评估总值643.15万元。公司各类债权合计4098.56万元,其中187名职工的债权已达1277.1万元,债权清偿尤其是职工债权清偿资金存在较大缺口。
清产核资中发现公司存在股东大额出资未实缴到位、应收账款未追收情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将工作重心聚焦于股东出资及对外债权追收,明确“前期释法明理凝聚共识、中期固定证据夯实基础、后期灵活调整方案促成履行”的股东出资及对外债权追收三步工作法,制定《债权清收专项方案》,通过释法明理、协商谈判、诉讼追偿等多种方式,累计追回股东应缴出资款1088.16万元,股东出资回收率达99.74%;剩余未缴出资款达成还款协议,逐步全额收回。追回应收账款698.01万元,回收率80%。2024年3月24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分配,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实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大大提高。2025年5月1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转破程序中深挖股东出资责任、最大限度增加破产财产、实质化解债权清偿难题的典型案例。一是发挥破产制度优势,大幅提高清偿比例。执行程序受出资期限利益约束,股东未实缴出资难以追缴,系列执行案件陷入僵局。本案通过执转破机制加速股东出资到期,聚焦股东出资追缴、对外债权清收方向,实现股东出资全额追回、企业对外应收款项高效回收,有效破解企业清算财产缺口突出的现实困境,为无产可破类案件拓宽财产追索渠道提供实践参考。二是坚守司法为民导向,防范化解涉众风险。严格落实破产债权清偿顺位规定,优先保障职工权益,实现180余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全部社会保险债权100%清偿,源头防范群体性矛盾纠纷,本案各类债权人对清算结果满意度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来 源:省法院清算与破产庭、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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