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的钱 · 每周三更新 点击左上角「听全文」,解放双眼
年底盘账,进项不够。
老陈想了个办法:找另一家熟悉的公司,你给我开一张,我给你开一张,金额差不多,税款抵掉,两边都不吃亏。
合同有,发票有,款也走了。他觉得这事儿做得挺干净。
问题不在合同、发票、付款这三样,在这三样背后有没有真东西。
发票是不是虚开,看的不是手续齐不齐,是交易真不真实。
有合同、有转账、有发票,但两家之间根本没有真实的货物或服务往来——这不叫“手续完备的交易”,这叫“用完备的手续包装一个不存在的交易”。
这四个字很多人没弄明白:真实交易。
对开、环开之所以出事,不是因为它“看起来假”,是因为它本来就是假的:货没动,服务没发生,钱转一圈回到原处。
第一个原因:合同和付款,都能人为做出来
一份买卖合同、一笔对公转账、一张发票——这三样东西,任何一个会计都能在半天内做齐。
所以税务和司法机关看的是第四样:有没有真实交易。
物流单据、出入库记录、谁在用这批货、服务是谁提供的、有没有能力提供——这些做不出来。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
第二个原因:钱转一圈回到原处,痕迹消不掉
对开的典型形态是:A 开票给 B,B 开票给 A,两笔款互转,最后净额为零。
银行流水上,这两笔钱是各自独立的收付;但把时间、金额、对象一摆,关系就出来了。
我们做税务争议这些年,见过不少老板说“我们真的付了钱”。付了钱是真的,可钱从哪来、又回到哪去,流水上一条一条都在。
第三个原因:这不是“税务问题”,是刑事问题
这一条必须说清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刑法,不是税收征管法。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得很明确: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这个罪的,单位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样按上面的档次判。
所以这件事的性质,不是“补税加罚款”,是“人可能进去”。
一句话:这笔交易,如果不存在,业务会不会受影响?
真实的交易 → 不开这张票,货还是要买,服务还是要用
虚开的票 → 不开这张票,什么都不会发生,因为本来就没这回事
三种情形,法律上完全不是一回事:
⭐️有真实交易,票开晚了、开错了、金额对不上 → 补开、换开,属于发票管理问题
有真实交易,但让对方“多开一点” → 虚开,按虚开数额认定
⛔ 没有真实交易,只为了抵税 → 虚开,且往往数额巨大
后面这两种,很多人以为只是操作不规范。不是。
发票跟着交易走,不是交易跟着发票走。
顺序反过来的那一刻,性质就变了。
如果你公司账上现在有“对开”“互开”“找朋友帮忙开”的票,在税务或者公安找上门之前,还有处理的余地:主动说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把不真实的交易还原清楚。
一旦进了稽查程序,主动权就不在你手上了。
(本文只讲法律路径,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税务处理请咨询您的税务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关于作者:
戚谦,律师服务18年,股权咨询10多年,鲸平台智库专家,郑州市大众创业导师、创业大赛决赛评委,郑州市财经学院、郑州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导师,企业合规师(高级)。
聚焦股权服务,综合运用法律、股权、财税、AI等,赋能10000个老板创业,赚富、守富、传富,走向共同富裕。
律师在身边,烦恼滚一边!
本文核心观点
· 发票是不是虚开,看的不是手续齐不齐,是交易真不真实
· 有合同、有付款、有发票,但背后没有真实交易,就是用完备的手续包装不存在的交易
· 对开的典型形态:A开给B、B开给A,两笔款互转,净额为零——流水上痕迹消不掉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十年以上或无期三档
· 单位犯这个罪,单位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样按这三档判
· 分界线一句话:不开这张票,业务会不会受影响?不会,就是虚开
对开、环开只是发票风险里的第 11 条,前面还有 10 条更容易踩。我整理了一份《老板发票风险自查清单》22 项,需要的私信我“发票”,免费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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