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国信发〔2026〕4号)正式施行。文件在国家信访局官网对外发布,细心的读者会留意到文末标注:(本文有删减)。
公开文本一共九条,划定了不予登记的相关情形;而一线接待中用来把握边界、判定尺度的细化配套指引,没有同步向社会公开。
不少信访人感到困惑:直接关系诉求能否登记受理的文件,为什么配套把握标准没有一并公开?今天结合《信访工作条例》,做理性法理梳理。
【一、上位依据:《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来访登记的法定要求】
这份办法开篇写明,是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制定,属于配套规范性文件,应当和条例精神保持一致。我们先对照条例原文核心条款: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从条例能够清晰看出:登记是一般原则,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是法定例外情形。条例既引导信访人逐级走访、避免重复走访空转,同时也明确,不按规定登记属于需要纠正、追责的履职问题。
【二、国信发〔2026〕4号公开条款,划定不予登记的适用情形】
公开版本里,和信访人直接相关的核心条款集中在第四条、第六条:
第四条:群众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进京走访的,必须持省级机关、单位针对其信访事项出具的告知、答复意见等书面材料或电子文书。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予登记,引导信访人返回属地。
第六条:群众进京走访已经登记,在信访事项法定受理办理期限内重复来访的,依法不予重复登记。对信访事项合理诉求已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仍反复进京走访的,不再登记,相关数据不统计、不通报。
可以看到,文件提出了“合理诉求已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这一判断条件,但公开文本里,没有对这个标准作出细化解释。
诸如如何界定是否解决到位、如何甄别是否存在新事实新证据、多少次走访算作反复走访等实操尺度,都放在了没有对外公示的配套指引当中。这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三、配套指引不对外公开,客观带来的现实矛盾】
按照政务管理的通常解释,这类配套材料属于内部工作指引,主要用于统一窗口工作人员的把握尺度、统一内部执行口径,属于内部业务参考,不再单独对外发布。
但这里存在一个现实矛盾:
登记是信访事项进入办理、督办监督链条的第一道关口。配套指引虽然定位为内部培训材料,却会直接运用在接待窗口,决定一件来访事项是否予以登记。
信访群众只能查阅公开条文,接待人员同时参照内部指引开展工作,双方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等。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规则应当公开透明。内部指引只能用来解释、细化公开文件,不能增设公开条文之外新的限制条件,不能突破《信访工作条例》设定的规则,不能变相抬高信访登记门槛。
窗口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理由只能依据对外公开的正式条文,不能单纯以内部口径作为拒绝登记的依据。如果内部口径突破上位条例和公开文件的边界,本身就不符合制度设计初衷。
【四、理性看待制度初衷,守住两条底线】
出台这份办法,初衷是规范无序越级走访、减少同一事项反复走访带来的程序空转,推动矛盾在属地就地化解,减轻基层不必要的指标压力。这个初衷符合信访工作提质增效的改革方向。
同时制度运行过程中,必须守住两条底线:
第一,严格恪守《信访工作条例》,畅通正常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不能随意不予登记;
第二,裁量尺度的把握要公平审慎,杜绝同一件事,不同窗口把握标准不一的情况。
【五、给信访人的实操提示】
1.优先熟悉《信访工作条例》和国信发〔2026〕4号官网公开原文,这是主张诉求的法定依据;内部配套指引不属于对外适用的正式文件。
2.采取进京走访方式,尽量按逐级走访要求,妥善留存县、市、省各级出具的告知、答复、复查、复核文书,提前备齐材料。
3.同一信访事项尚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不要就同一事实理由重复走访,按照条例规定,上级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4.如果窗口作出不予登记处理,可以要求对方说明对应的公开条文依据,并出具书面或者电子告知凭证。如果认为属于应当登记却未登记的情形,可以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向上级信访部门反映,申请监督督办。
【结尾】
信访制度,是倾听群众呼声、化解矛盾纠纷、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信访工作条例》已经明确,依法登记是信访部门的法定职责。
规范来访登记秩序,不等于收紧合法诉求表达渠道。
内部业务指引可以用来统一工作人员的执行尺度,但凡是直接影响群众信访权利的判断标准,更需要兼顾公开性,尽量减少信息差。
唯有规则清晰、标准透明,条例赋予群众的信访权利,才能落到实处,信访监督的作用才能更好发挥。
本文为法理层面理性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信访事项办理,以国家信访局、中国政府网公开生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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