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08日14时08分,犯罪嫌疑人贺某厂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钱江型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柘城县申伯公路王寨村南附近时,与刘某霞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民警随即将犯罪嫌疑人贺某厂带至柘城县北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贺某厂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29.3mg/100ml,犯罪嫌疑人贺某厂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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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一.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六.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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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驾害人害己,祸患无穷!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深刻汲取他人教训,放弃侥幸心理,自觉做到不酒后驾驶,遇到酒后开车的,要主动制止,坚决不乘坐各种饮酒后开车上路的车辆,共同维护我县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
来源:柘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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