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民政局 肇庆市财政局 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肇民〔202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促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发改规〔2026〕7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减免本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在本市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减免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每具减免费用不超过180元;
(二)遗体消毒,每具减免费用不超过100元;
(三)遗体存放(冷藏防腐,不超过3天),每具每天减免费用不超过100元;
(四)遗体告别厅租用,每间减免费用不超过400元;
(五)遗体火化,每具减免费用不超过230元;
(六)骨灰容器(盒、盅)1个,减免费用不超过100元;
(七)骨灰寄存(从火化之日起1年以内),每具寄存减免费用不超过70元。
上述减免项目的标准,每具最高减免费用总额为1380元。本市户籍低收入群体(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三类人员)除上述减免项目外,骨灰寄存减免可适当延长(从火化之日起,总寄存期限不超过10年),每具减免总费用不超过700元,最高减免费用总额为2010元。以上列入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行业规范。
三、减免程序
(一)本市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火化的,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丧属或丧事承办人填写《肇庆市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负责遗体火化的殡仪服务机构在结账收取费用时直接予以减免,所减免费用按当地财政规定结算,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足额拨付给殡仪服务机构,以保障殡仪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
(二)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含本市内非户籍地)火化的,丧属或丧事承办人凭逝者身份证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尸体处理同意书)、殡仪服务机构正式发票等资料,填写《肇庆市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到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殡仪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手续(已在异地享受相关政策的,不再予以减免)。
四、经费使用
(一)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所需经费,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担,纳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解决,专款专用。
(二)本市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火化的,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先由殡葬服务机构支付,殡葬服务机构按规定填写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单并附《肇庆市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后按月送逝者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当地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单上加具意见并盖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盖章。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10日前将资金划入殡葬服务机构账户。
(三)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含本市内非户籍地)火化的,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丧属或丧事承办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填写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单并附《肇庆市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后按月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盖章。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10日前将资金划入丧属或丧事承办人指定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官网、公众号、宣传单等渠道宣传惠民政策;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公示政策,强化人员业务培训,办理业务时主动宣讲,提升政策知晓度。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及时整改问题,规范资金结算。各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从严审核,不得强制增加服务项目、虚列服务事项。对虚报冒领减免资金的,责令退回款项;工作人员违规虚报申领的,限期清退并依规追责。
六、其他事项
(一)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标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确定,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最高减免限额随之相应调整。殡葬服务机构按实际发生金额向民政部门申报结算。
(二)遗体处理过程中存在违规土葬、抢运遗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减免项目超出单项最高减免标准的部分,由丧属或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七、附则
本规定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有效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附件:肇庆市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肇庆市民政局 肇庆市财政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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