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自己养猪、自己宰杀、自己食堂用,算不算“食品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进了师生餐桌,该不该罚?江苏某外国语学校因食堂使用未经检疫猪肉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学校不服,一路打到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处罚。
案例来源:(2021)苏13行终9号判决书学校食堂用了自宰猪肉,被市监局罚款10万
某外国语学校食堂在供餐过程中,使用了学校自养生猪宰杀后形成的猪肉。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到校检查,并以涉嫌使用未经检疫猪肉立案调查。调查中,执法部门发现相关未经检疫生猪肉已用于学校食堂,货值金额为8759元;现场还有尚未使用的3.29吨猪肉,其来源、性质和处理方式需要进一步研判。
此后,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学校存在使用未按规定检疫猪肉用于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处以10万元罚款。学校不服,认为自己是自养、自宰、自消费,不属于经营行为,且办案期限过长、延期手续存疑,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学校的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涉案生猪来源没有查清,认定学校是违法行为人证据不足;二是从立案到处罚历时七个多月,超过办案期限,延期材料真实性存疑,且延期没有告知学校。
法院围绕两个问题展开审查: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超期作出决定? 最终结论是: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果适当。
法院驳回学校诉讼请求的四大原因
这个案件,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学校的主张,原因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看。
1. 学校关于“自养自宰自消费,不属于经营”的主张不成立
学校把“自己养猪、自己宰杀、自己食堂用”理解为内部消费,但法院没有采纳。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经营”并不只指开门店卖食品,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都包括在内;餐饮服务提供者也不只有社会餐饮店,单位食堂同样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食堂主要面向学生和老师供餐,把自养生猪宰杀后用于食堂,已经进入餐饮服务环节,具有食品经营性质。单位食堂不是监管空白,学校自养也不能改变食堂供餐的经营属性。
2. 学校关于“来源没查清就不能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学校提出,涉案生猪来源没有查清,认定学校是违法行为人证据不足。但本案的关键违法事实,不是猪从哪里来,而是未经检疫的猪肉被用进了学校食堂。调查询问笔录、食堂进货登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学校将922斤未经检疫的生猪肉用于学校内部食堂经营,且这些猪肉来自学校自养生猪宰杀。
也就是说,猪是不是学校自己养的,并不能替代检疫;只要未经检疫的肉类用于食堂供餐,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学校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3. 学校关于“不应处罚或者处罚过重”的主张不能成立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学校使用未经检疫猪肉用于食堂供餐,市场监管部门据此认定违法并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按当时适用的法律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罚款起点为十万元。本案货值金额为8759元,市监局在法定幅度内处以10万元罚款,属于法定起点,处罚结果没有明显不当。
4. 学校关于“超期办案、延期手续存疑”的理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学校质疑从立案到处罚历时七个多月,超过办案期限,还提出延期审批材料真实性存疑、延期没有告知学校。法院查明,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履行了告知程序,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并送达。关于办案期限,一般程序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并确定合理期限。
本案中,现场扣押的3.29吨尚未使用猪肉的来源、定性和处理等问题需要研判,市监局经负责人批准和集体讨论两次延期,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罚,符合规定。
本案给学校食堂经营者带来哪些启示
这个案子对学校食堂的警示,远不止“别用未经检疫猪肉”这一条。学校食堂面向师生供餐,人员集中、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在原料、加工、管理环节出问题,后果和法律责任都不轻。结合本案,学校食堂至少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先认清定位:单位食堂也是餐饮服务提供者
不少学校认为,食堂只对校内师生开放,不对外营业,属于“内部食堂”,监管可以松一些。这种认识要纠正。单位食堂同样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食堂给师生供餐,属于餐饮服务行为,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操作规范。
2. 肉类原料必须检疫,自养、自宰不能替代检疫
本案最直接的教训就是:学校自养生猪,宰杀后用于食堂,仍然要按规定检疫;未经检疫的肉类,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学校不能因为“猪是自己养的、肉是自己宰的”就认为可以绕过检疫。生猪等畜禽的屠宰、检疫有专门规定,学校食堂不要自行判断“自养就能自宰自用”。
3. 建立并落实进货台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食堂要如实记录原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本案中,调查询问笔录、食堂进货登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认定违法事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反过来讲,如果食堂台账缺失、记录混乱,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学校很难说清原料从哪来、用到了哪里。
4. 食堂承包经营的,学校不能当“甩手掌柜”
有些学校把食堂承包给餐饮公司后,就认为食品安全责任全在承包方。实际上,学校作为食堂开办者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能一包了之。学校要审查承包方资质,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定期检查承包方原料采购、加工操作、人员管理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方违法使用未经检疫原料,学校同样可能面临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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