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
西安市教育局发布
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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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西安市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
(一)社会人员
1.具有西安市户籍。
2.持有西安市有效期内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3.驻本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高校在校生
西安市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可在学校所在地,以“在读研究生或专升本学生”身份申请认定。
(三)港澳台居民
1.持有由西安市公安部门签发,在有效期限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2.已在西安市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认定。
3.港澳台居民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条件及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应当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应当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四)普通话条件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幼儿园、语文学科和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认定语音类(播音与主持专业)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持有小学全科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若从事小学语文学科教学,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教〔2019〕61号)有关规定执行,在申请人申报的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六)无犯罪记录情况及准入查询
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三、申请流程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
申请人员认定报名时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所在地或取得居住证的居住地)完成申报,其中,“请选择考试形式”一栏中,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应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中国教师资格网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等信息进行在线比对核验。
(1)西安市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请申请人关注西安市教育局官网发布的认定相关公告。
(2)我市辖区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请申请人关注户籍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或部队驻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认定公告。
(3)户籍在我市开发区及持有我市开发区颁发的居住证的社会人员,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可选择向开发区涉及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要求请查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认定公告);申请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向西安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认定机构。
(二)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须于近两个月内,经由陕西公安微信公众号或陕西省公安厅“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中的“网上办事—治安业务—无犯罪记录证明”通道在线提交申请。审核结果将于三个工作日后反馈,并实施线上核验。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即失效。
港澳台居民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有需要,香港和澳门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我省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三)体检
体检时间:10月20日至10月28日。
申请人持贴有与本次认定网报同版照片的《陕西省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医院及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请在各认定机构官网发布的认定公告中查看。
特别提示:怀孕人员可免做胸透项目,但需提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体检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检查证明;其他人员均需按照体检表所涉项目逐项检查,不可缺项。
(四)网上申报
西安市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采用全程网办的方式,申请人无需到认定机构现场办理。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截止后无法进行补报。请申请人及时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使用手册”,查阅《申请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手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等,熟悉需准备的材料和系统填报步骤,预留充足的填报时间。
申报时间:10月26日8:00至11月6日17:00。
申请人在网报时间段实名登录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秦务员APP、支付宝小程序(秦务员)或微信小程序(秦务员),从首页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依次选择“个人一件事联办”→“就业”→“教师资格认定‘一件事’”,进入教师资格认定“一件事”主题模块,按照页面指引前往中国教师资格网完成相关信息填报。成功报名获得报名号后,在教师资格认定“一件事”主题模块根据认定权限选择相应办理地点,点击“在线办理”,并按页面引导提交教师资格认定“一件事”申请。办理过程中及提交申请后,均可在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秦务员APP随时查看办件进度。
四、网上审核
(一)网上审核时间:11月9日至11月20日
此阶段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确认。请申请人通过“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查询报名信息”栏目了解认定进度,查看材料确认情况。对于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提交的,认定机构将通过系统留言通知申请人,请申请人及时查看认定状态。
(二)网上上传材料
1.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
2.身份认定所在地类型
①户籍在西安市的:上传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②持有西安市居住证的:上传有效期的居住证原件(正反面均需上传);
③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上传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④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服役地在我市的,应上传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上传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3.学历证书
①学历信息在网报时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可不上传;比对未通过的需上传毕业证书原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②港澳台学历需上传毕业证原件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
③国外学历需上传毕业证原件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在网报时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比对核验成功的可不提交;无法通过比对核验的,需上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提示:申请人因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导致学历信息或普通话等级证书在认定系统无法核验的,还需上传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具的省外无犯罪证明的申请人,需上传有效期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⑥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种类的申请人,需上传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
五、认定和领取证书
认定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方式及时间请查阅各认定机构在信息发布网站的领取通知。
六、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西安市教育局及各区县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教师资格申请报名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目下“使用手册”和“常见问题”相关说明,或拨打网站咨询电话。
(二)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请及时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公告,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申请人在同一年中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认定通过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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