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家属咨询:"我老公在一家国企投资发展部工作,就是个普通副职。两年前跟一个老同学借了两笔钱,一笔一百五十万,一笔一百八十万,总共三百三十万,钱打到他个人账户,借条也写了。后来我们拿去投资亏了,没还上。现在监察机关说这是'以借为名'的受贿,说那个同学是单位以前的合作方,这笔钱带着职务背景。可我们家根本没插手过那个项目,我老公也没有签字权,凭什么就定成受贿?"

这两年"以借为名"型受贿查得紧,家属可能在两个极端来回晃:要么觉得"写了借条、打到个人账户"就稳了,要么一听"对方是合作方"就觉得彻底完了。其实这笔钱到底是借款还是受贿,答案从来不在"有没有借条"这四个字上。

先给大家泼盆冷水。三百三十万这个数额,一旦被认定为受贿,按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三百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最低刑就是十年有期徒刑。所以这笔账,必须一分一毫都较真。

一、有借条不等于清白,没借条也不等于有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国企里从事公务的人员,按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是大前提。

很多家属都有个误解:以为写了借条、约定了还款,就是正经民间借贷。这个想法其实挺危险的。早在2003年,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讲得很清楚:认定"以借为名"的受贿,不能只看有没有书面借款手续,要综合七个因素判断。说白了,在刑事认定里,借条只是个参考,不是什么免死金牌。

但反过来讲,没有借条、对方刚好是合作方,也不等于就坐实了受贿。实务中我就见过确属正常借贷,只是出借人恰巧是业务关联方,结果被重点审查的案子。这种时候拼的就是证据,能不能把借贷的真实性一层层撑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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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签字权,真能撇干净吗

这位家属反复强调"我老公没有签字权"。这句话既是个抗辩理由,其实也藏着风险。

有利的一面很明显: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插手那个项目,既没拍板也没签字,更没向出借人承诺过帮什么忙,那"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就立不住。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没有谋利的约定或行为,光有钱的往来,构不成受贿。

但不利的一面也得说透。国企副职就算没有最终签字权,他的职务对合作方依然可能存在制约或者影响力。这里面其实分两条路径:如果副职对项目、对合作方本身就有隶属或者制约关系,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够了——这个便利本身就包含有隶属、制约关系的职务便利。如果本人根本不管这件事,只是利用自己的地位让别的国家工作人员去办,那才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斡旋受贿,也就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说白了,办案机关盯上的,从来不是你签没签字,而是你这个人能不能"说上话"、有没有能力帮到对方。所以"没签字权"根本不是免罪金牌,关键看实质上有没有谋利的行为或者约定。

这里张智勇律师也得划条线:出借人是单位以前的合作方,只是个"敏感信号",说明两人有过业务交集,办案机关肯定会查;但敏感不等于有罪,最终还得落到有没有真实的谋利事实上。

三、法官判断的七个尺子

回到2003年那份座谈会纪要,它给"以借为名"的认定列了七个综合判断因素。把这七个点套到这个案子里,家属基本就能看清风险在哪:

一是借款事由正不正当。

本案是拿去投资,事由本身是合理的。

二是钱去哪了。

打到个人账户后用于投资并亏损,去向清晰,这比"借了钱不知去向"要干净得多。

三是双方平时关系。

说是老同学,但要查两人之间有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是真同学还是借同学名义。

四是出借方有没有要求当事人利用职务便利谋利。

这是最关键的一条。如果没有请托、没有承诺,这一条就缺了。

五是借完有没有还的意思。

投资失败之后,当事人有没有主动提过还款、有没有实际的还款行动,分量很重。

六是有没有还的能力。

七是没还的原因。

投资亏了是真实亏损,和"根本不想还"完全是两码事。

这七个因素里,第四、第五、第七条分量最重。一笔正常的、真亏了的投资借款,和一件披着借贷外衣的权钱交易,差别往往就在这几处。

四、真正能翻盘的,是这三个方向

张智勇律师办这类案子,重心从来不在"有没有借条",而在三件事:

其一,职务影响力到底存不存在。

把当事人经手过的项目、签过的字、管过的环节一项项列出来,看和那个合作方到底有没有交集。没交集,就用事实说话。

其二,借贷过程是不是独立、真实、没有对价。

是不是对方主动借的、借的时候有没有提任何条件、之后有没有人来催账,这些细节都能反映这笔钱背后有没有利益捆绑。

其三,借条之外的补强证据

光有一张借条远远不够,还得有用途凭证、借款周期、平时的借款习惯——比如你平时是不是也跟别人借钱、利息是不是跟这一笔一致。这些细节凑在一起,才能证明借贷是真实的。反过来,如果除了借条什么旁证都没有,办案机关很容易直接穿透形式,按受贿认定。

五、证据扎实,钱真能"拿掉"

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也是借了上百万,监察机关一开始把这笔钱算进了受贿数额。我们后来调出他和出借人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还有他同期向其他人借款的频率和利息约定,一条条比对,最后证明这就是一笔正常民间借贷,跟职务没有任何关系。最终,这笔金额没有被认定为受贿,按普通借贷处理。

我讲这个不是给大家打包票,每个案子证据不同,结果也不同。但它说明一件事:以借为名的争议,最后拼的是证据,不是嘴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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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属眼下最该做的

案子如果还在监察调查阶段,现在最要紧的,是先把这几样东西理清楚:借条原件、转账记录、聊天内容、投资合同和亏损证明、平时向其他人借款的佐证、利息约定的证据。

这些材料,别删、别改、别补,原样保留最稳妥。

先把事实摆平,再把证据做厚。借款和受贿之间,隔的从来不是一张借条,而是有没有权钱交易的实质。把这笔账算明白,比什么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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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