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广州黄埔区政府官网公布黄埔云埔台一铜业新能源充电场站项目“7·1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7月15日,位于黄埔区云埔街台一铜业新能源充电场站项目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施工单位广州盛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调工人蓝某森、刘某开在进行电缆敷设过程中发生触电,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场负责人彭某在救援过程中自感不适前往医院治疗。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就该起事故,广州盛高公司、广东颖川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晶正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均被建议由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经过
7月15日9时许,广州盛高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班长彭某带领公司3名施工人员及从湖南卓越公司借调的6名临时施工人员到达台一铜业新能源充电场站项目,随后从车上卸下部分设备、工具。9时30分许,彭某开始组织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因当天降雨,项目未马上进行施工。
11时6分许,彭某将施工人员名单报备表(显示当天施工人员均持高压电工证,未说明电力电缆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情况)报给广东颖川公司佛山分公司滕某裕;滕某裕转发至广东晶正公司张某锋,张某锋转发至台一铜业公司郑某福,后者将报备表转发至“台一&精铜公司外来施工报备群”。台一铜业公司保安人员对施工人员口头交代园区管理规定,由彭某填写进出登记本后放行。
11时14分许,施工人员开始进入园区内进行敷设电缆前的准备作业,包括往电缆沟内放置牵引电缆用的钢丝绳、架电缆盘、绞磨机接地等。钢丝绳分别从箱变配套井、开关房旁的电缆直线井穿至保安室旁电缆井(沟)处,长出部分放置在电缆沟旁的草地上。
12时44分许,施工人员完成钢丝绳贯通后,离开施工现场吃午饭。
13时13分许,施工人员重新返回施工现场,彭某安排施工人员敷设电缆,路线是从停车场的箱变到开关房旁边的电缆井。其中,彭某负责看管线盘,向某生、彭某耀、刘某开、刘某志负责看管绞磨机,郑某生负责看出口的工井处的滑车,何某友负责在中间拐弯位放骨轮,蓝某森负责看顾保安室后水沟里电缆过线情况,彭*海负责在箱变处看管口。
13时25分许,蓝某森进入积水的电缆沟内,使用电缆沟附近的木条塞在钢丝绳与电缆沟、电缆井的电缆之间,期间因前方钢丝绳无法拉动,蓝某森将钢丝绳往回拉。
13时44分许,蓝某森在电缆沟往电缆井施工时突然触电,倒在电缆沟内。同一时间在绞磨机旁手握牵引钢丝绳的刘某开触电缓慢倒地,一旁的刘某志双手弹开。现场人员立即组织对刘某开实施抢救,并拨打120电话。约一分钟后,保安室旁施工人员也发现蓝某森发生触电,随即实施抢救。随后,两台120救护车分别抵达现场,对刘某开和蓝某森实施抢救,并分别送往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州开发区医院进行救治。彭某在现场救援后感觉不适,由工友陪同去往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就诊,并于当日住院治疗。
15时45分许,刘某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因诊断为电击伤。
16时41分许,蓝某森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因诊断为电击伤。
彭某于7月18日转入普通病房,7月22日康复出院。
蓝某森触电瞬间。
刘某开触电瞬间。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使用钢丝绳拉拽电缆进行电缆敷设,拉拽过程中蓝某森仅用木条挡在钢丝绳与事故电缆井内低压带电电缆中间,无可靠防磨损和防偏移限位措施,致使钢丝绳持续摩擦低压电缆最终磨破电缆绝缘外皮,导致漏电;同时由于电缆沟内存有积水导致钢丝绳带电,致使未穿着绝缘靴违规进入电缆沟作业的蓝某森及钢丝绳前端另一名手握钢丝绳的刘某开发生触电。
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蓝某森,男,广州盛高公司临时借调工人,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隔离钢丝绳与带电电缆之间的木条已偏移的隐患,且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未有效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规进入带有积水的电缆沟内作业,导致触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蒋某,男,广州盛高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实施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公司本次涉事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风险管控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孙某辉,男,广州盛高公司项目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公司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未覆盖主要风险及防控措施,未核查施工人员从业资质证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彭某,男,广州盛高公司事故项目现场负责人、班长,未有效履行公司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做好防控措施,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未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钟某杰,男,作为广东颖川公司佛山分公司项目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未核查施工现场作业合规性、人员资质有效性,未对事故项目高压部分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对广州盛高公司存在的安全教育缺失、无证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足、隐患治理缺位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张某锋,男,作为广东晶正公司事故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未对承包单位提交的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也未对事故项目高压部分施工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广州盛高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借调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部分实施电力电缆敷设作业的施工人员未能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对敷设作业中同沟(井)内带电电缆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在沟内存在积水时未采取有效排水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人员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能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也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7.广东颖川公司佛山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有效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未核查施工现场作业合规性、人员资质有效性,未对发包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广州盛高公司存在的安全教育缺失、无证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足、隐患治理缺位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8.广东晶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有效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未核查施工现场作业合规性、人员资质有效性,未对事故项目高压部分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教育缺失、无证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足、隐患治理缺位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 针对台一铜业公司履行厂区施工准入管理不严,对于广东晶正公司提供的高压施工项目进场人员特种作业资质未进行真实性核查,也未有效督促、提醒广东晶正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的问题。建议由台一铜业公司向云埔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检讨,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送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2.针对湖南卓越公司未对名下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管控,导致多名人员借调至广州盛高公司进行施工的问题,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函至该公司注册地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管。
3.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本次涉事项目相关场地所有方、运营、建设、施工主体进行约谈,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针对本次事故反映出的管理问题进行内部整改,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南方都市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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