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下单,自己接单,赚平台垫付的车费和补贴,这算诈骗吗?
很多司机觉得,不就是刷单薅羊毛吗,最多算违规,平台封号就完了,怎么还抓人判刑?
今天王玉琴律师结合一个真实案件,把这个问题讲透,文末附有针对性辩护方案。
一个网约车司机的自我交易
王大胆是某网约车平台注册司机。他购买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乘客端,虚构用车订单,再用自己控制的司机端账户接单。发起短距离用车需求后,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让应付车费大幅提高。乘客端预存的钱不够付,平台按规则垫付车费,还给他承接订单的补贴。
用这个办法,王大胆骗取平台垫付车费和补贴共计4万余元。
是诈骗,还是违规刷单?
这类案件,被告人往往对事实没有太大争议,但对罪与非罪的争议很大:
虚构订单骗取平台垫付车费和补贴,到底是平台违规,还是刑事诈骗?
如果只是违规,封号、扣钱就完了;
如果构成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为什么认定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王大胆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虚构用车需求,属于虚构事实。
王大胆注册的乘客端没有真实乘客,下单需求是假的,司机端接单也是自己控制的。整个交易没有真实服务对象和服务事实。
第二,平台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平台以为这是真实订单,按规则垫付车费、发放补贴。如果平台知道是自我交易,根本不会垫付和补贴。这正是诈骗罪“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核心要件。
第三,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距离,进一步制造虚假高额车费。
这是为了骗取更多垫付和补贴。
如何辩护?两个辩护方案
王玉琴律师结合本案,讲两个辩护方案。
第一方案:争取不构成犯罪,按平台违规处理
核心辩点:有没有真实用车需求。
如果司机确实有真实乘客,只是用自己账号下单、自己接单,或者帮亲友叫车,且平台补贴规则并不禁止、平台也实际获得了服务对价,就不能轻易认定为虚构事实。
本案中,王大胆使用未实名手机号注册乘客端、虚构订单、故意变更目的地,没有真实乘客,这条辩护路径被堵死,但并非所有自我交易案件都如此。
第二方案:按诈骗罪争取从轻,重点核减犯罪数额
第一,核减真实订单部分。
如果部分订单有真实乘客,或者司机确实提供了部分真实服务,这部分金额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辩护律师要逐笔核对订单明细、行车轨迹、乘客端使用记录。
第二,核减与虚假订单无因果关系的独立奖励。
平台补贴分多种,有些是冲单奖、高峰奖,与订单真假无关。如果补贴是基于真实服务或独立活动发放的,可以争取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如果奖励条件本身就是靠虚构订单达成的,仍可能被计入。
第三,用足从轻量刑情节。
尽量促成如实供述、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律师提醒
虚构订单、自我交易骗取平台垫付和补贴,一旦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辩护的关键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真实的服务。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案件,不知道该怎么办,欢迎评论区留言我帮你看看有没有可以争取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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