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明知”是推定出来的,但推定不是结论。 2010年《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网络赌博意见》)在列举四种“明知”情形时,明确写着“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这句但书是整条推定规则的出口——它承认“明知”可以被推翻,前提是辩方能够提供足以动摇推定的证据。问题在于,实务中这个出口被使用得太少,而推定被当成了终局认定。
一、推定的规范结构:三种情形加一个兜底,都附带但书
《网络赌博意见》规定的四种“明知”情形分别是: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相关行为的;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通风报信的;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这四种情形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属于间接事实——告知、收费异常、规避调查,本身都不是“明知”本身,而是可以用来推断“明知”存在的基础事实。推定的逻辑是:这些事实在通常情况下与“明知”高度伴随,因此一旦证明基础事实,就可以暂时认定“明知”成立。但“通常伴随”不等于“必然伴随”。收费异常可能是因为行为人被上游欺骗、对服务性质存在误解;规避调查可能是因为害怕行政处罚而非明知刑事犯罪。但书的存在,正是为这些“不必然”的情形留出反证空间。
二、反驳的第一层:推定的是“明知是赌博网站”,不是“明知在干违法的事”
实务中一个常见的推定错误,是把“明知他人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同于“明知是赌博网站”。《网络赌博意见》第二条的表述是“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明知”的对象被限定为“赌博网站”这一具体性质,而非概括的违法性认识。
这一区分在代理场景中尤为关键。代理可能知道自己在为某个“来路不正”的平台做推广,可能知道平台“不太正规”,但未必知道它是一个赌博网站。如果行为人对平台性质的认识停留在“可能是灰色产业”“可能是违规业务”的层面,而没有达到“明知是赌博网站”的具体程度,就不能直接适用该条的推定规则。京都律师事务所分析的软件开发者案即指出,判断行为人是否“对于上游开设网络赌场具有犯意联络以及对于上游平台开设赌场的行为与性质是否属于具体明知”,需要依据在案证据具体审查,而非从“知道有问题”直接跳跃到“明知是赌博”。
三、反驳的第二层:对“收费明显异常”等推定情形作实质性质证
“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是代理案件中最常被援引的推定情形。但“异常”是一个比较性判断,需要参照系。如果检方仅以“数额较大”为由认定“异常”,而不提供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作为对比,推定的基础事实本身就没有得到充分证明。
贵州省罗甸县邓某某案提供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反驳角度。邓某某作为下线代理获得返利5万余元,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行为仅限于个人参赌和被动分成,无证据显示其发展下线、接受他人投注或进行抽头渔利,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返利数额的大小本身并不自动等同于“明知”,关键在于返利所对应的行为性质——是主动的组织推广,还是被动的参与分成。如果行为人对平台的赌博性质始终缺乏具体认知,返利数额再大,也不能单独完成“明知”的证明。
四、反驳的第三层:资金流水与“明知”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代理案件中的另一个推定惯性,是从“经手资金数额巨大”反推“明知”。延边崔克龙律师办理的石某案对此作了清晰切割。石某被指控为涉赌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涉案流水400万元。辩护人指出,卷宗内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石某在提供账户或协助转账时,确切知晓该平台系赌博网站;石某始终辩解仅受托从事电子商务与资金过账业务。同时,400万元流水是否全部对应涉赌资金、转账上下游人员的具体身份、资金结算是否与特定赌客充值直接关联,均未形成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排他性证据链。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资金流水只能证明“钱经过了行为人的账户”,不能证明“行为人知道这笔钱是什么钱”。 在“明知”的证明上,流水数额的大小不具有独立的证明力,它必须与聊天记录、业务沟通、行为人的认知背景等证据结合,才能指向“明知是赌博网站”这一具体事实。
五、辩护的落脚点
代理“明知”的辩护,重心不在于否认行为人“知道一些事情”,而在于把“知道的事情”与“被指控的明知对象”严格对应起来。行为人知道平台“不正规”,不等于明知是赌博网站;行为人经手了大额资金,不等于知道这些资金是赌资;行为人收取了返利,不等于返利对应的就是开设赌场行为。
在证据层面,应当优先寻找能够证明认知偏差或认知缺失的客观材料:入职时间极短、未接触平台核心功能、薪资水平与正常行业持平、平台界面刻意伪装为合法应用、与上游的沟通记录中从未出现“赌博”“下注”“赔率”等关键词。这些材料的功能不是“证明无罪”,而是动摇推定——使“明知”这一待证事实重新回到“证据不足”的状态。
当推定被动摇、控方又没有直接证据补强时,证明责任重新回到控方身上。“明知”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看起来像知道”。 代理身份可以推定,但“明知是赌博网站”不能靠身份推定完成。那条但书写在司法解释里,不是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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