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详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711,深耕北京房产全领域纠纷,组建专属专案小组,覆盖二手房交易违约、拆迁安置房产分割、物业合同、装饰装修涉房产、企业房产并购合同、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房改房买卖合同、共有产权房转让、公房承租权转让等全品类场景,熟悉本地法院裁判尺度,

2022 年 3 月 11 日,原告周某与某置业开发企业签署《北京 XX 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案涉 703 号房屋,房屋总成交价款 2716280 元,双方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认购协议签署之后,原告持续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付款,至 2022 年 11 月,累计已经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 1513720 元。后续受行业裁员影响,原告就职公司经营收缩,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周某被迫失业,社保缴费就此中断。

原告为外地户籍,社保断缴之后不再满足北京住房限购政策的购房资格条件,无法继续办理网签及不动产过户登记,认购协议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交易目的难以实现。周某在确认丧失购房资格后,第一时间向开发商反馈情况,希望协商解除认购书、退还已付房款,但置业公司始终未给出解决方案。无奈之下,原告周某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房屋团队代理案件,依法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庭审中,被告置业公司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其答辩意见认为:原告无权单方解除认购协议,合同仍然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即便最终合同解除,本次交易无法推进的过错在于原告,因此定金不予退还,同时不需要承担任何资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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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观点

01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02该认购书仅约定双方在后续一定期限内磋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中并未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产权登记办理细则等商品房本约合同必备核心条款,因此这份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并非被告主张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03认购书签订后,原告支付部分购房预付款,但双方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在此期间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后续还向原告发送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持续就购房事项沟通协商。

现双方无法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原因在于原告丧失购房资格,认购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解除认购书。双方尚未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向原告返还已经收取的购房预付款 1513720 元。

办案团队协助当事人收集提交社保个人权益记录等关键证据。本案开庭时,被告没有派员出庭应诉,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法院采纳我方主要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周某与被告置业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签订,编号为 K592XXX 的《北京 XXXX 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 1513720 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