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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惠州一例刑事裁定文书。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邓某盗窃一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法院认定,邓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系累犯,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四千元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由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6年3月11日23时30分许,邓某趁被害人李某锋位于龙门县龙江镇路溪埔心老围村家中无人,从窗户潜入屋内翻找财物,盗得硬装芙某香烟等财物。次日15时许,民警在龙江镇禾洞邓山下村将邓某抓获。

邓某曾因绑架罪、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22年1月刑满;又因盗窃罪于2024年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5年7月刑满。本次犯罪距前次释放不足一年,属累犯。

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邓某上诉称:监控未拍到作案人真容,失窃物品仅有被害人陈述,香烟未作指纹鉴定,不能认定系被害人遗失;辩护人另称,被告人主张无罪、对事实证据有异议,二审应开庭,且鞋印、鞋子不能直接证明案发当晚穿着入室,物证关联性存疑。

惠州中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出具证据显示,邓某案发当天22时52分经龙口电站路口,23时33分出现在被害人家门口,次日凌晨3时35分出现在迎宾广场沐足店;其家门口监控显示,凌晨6时回家后提红色袋子外出。警方在其家后山坡红袋内提取黑色中邦鞋,沐足店员工辨认该鞋及来人系邓某。被害人一楼厨房鞋印鉴定显示,系后山坡提取运动鞋左鞋所留,左鞋鞋垫STR分型与邓某血卡一致。邓某亦供认红袋装黑鞋为其所有,家中搜出香烟与被害人失窃品牌一致。

法院指出,行车轨迹、监控、证言、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邓某入户盗窃。上诉及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最终,惠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郭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