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以省级登记规范将海域分层设权从审批延伸至产权固化。
海经社获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海洋局联合印发《广西海域分层立体设权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下称《指南》),这也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专门针对海域分层立体设权登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广西该项改革从沿海三市分散试点进入规范化实施阶段。
从 “审批口” 到 “登记口” 的制度闭环
海域分层立体设权并非新概念,2023 年 11 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 号),明确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前提下,鼓励对跨海桥梁、养殖、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实施分层设权,并要求已设海域使用权再作分层时“先变更、后首次登记”。自然资源部数据显示,全国沿海地方批准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项目已超 4200 个,分层设权面积超 555 万亩,涉及投资额约 2 万亿元,该统计涵盖地方各级审批项目。
广西的试点启动比较早,2022 年即在沿海三市铺开,2023 年 6 月防城港发出首宗分层设权登记证书,登记海域面积 403 公顷,用海主体为海上风电企业。到 2024 年 7 月,广西已完成风电等 5 宗立体分层设权登记,但各市在申请材料、审查标准上并不统一。
此次《指南》的实质推进在于将分层设权从用海审批环节延伸至不动产登记环节。审批解决的是“能不能用”,登记解决的是“权利如何固定、如何对抗第三人、如何流转和抵押”。缺少统一的登记规则,分层设权在审批端获得的空间释放,难以在产权端转化为可交易、可融资的稳定预期。《指南》对首次、变更、转移、注销四类登记类型的适用情形、申请材料和审查要点逐项明确,并重申“已确权海域分层设权须先办理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程序要求,实质上是为分层用海补上了产权制度的基础设施。
71.29% 的渔业用海占比,才是分层设权的真实推力
广西推动这项改革的紧迫性,并不完全来自制度创新的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2026 年 8 月发布的《关于推动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解读材料,披露了一组关键的结构性数据:广西沿海三市渔业用海占比达 71.29%,交通运输、工业、滨海旅游等用海占比偏低,近岸浅滩开发过度与深远海开发不足并存。
海域空间的使用长期集中在养殖用海这一低密度、大面积的传统形态上,而港口航运、临港工业、海上新能源等更高附加值用海类型获取空间的速度受到存量格局的挤压。2025 年广西海洋生产总值达到2687.8 亿元,占全区 GDP 比重9.04%,海洋经济增速持续高于全区平均水平。总量扩张与空间供给之间的张力,在平面登记框架下会随着每一个新增项目落地而加剧。
分层设权的经济学含义正在于此:它不增加海域的物理面积,但通过垂直维度的产权分割,将同一片海域的“水面 — 水体 — 海床 — 底土”拆分为可分别定价、分别登记的权利束,使海上风电、养殖、海底管线、跨海交通在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共享同一平面投影。对广西而言,这首先是一个存量空间的结构性再配置工具,而非简单的增量供给手段。
登记规范化的产业未来
《指南》落地后,最直接的受益场景并不限于交通项目重叠用海。海上风电与养殖的 “风渔融合”、海底电缆管道穿越既有养殖区、温排水用海与邻近工业项目共存,这些在广西沿海已有试点基础的复合用海形态,在登记规则统一后获得了可复制的产权模板。对用海企业而言,分层登记证书的意义不只是在合规层面消除重叠风险,更在于分层使用权具备了进入抵押融资和二级市场流转的制度前提。
当分层设权使单位平面海域能够容纳多个权利主体和多种用途,海域资源的“容积率”事实上被提高了。对于渔业用海占比超过七成的广西沿海,这代表着新增港口、临港工业和新能源项目不必以大规模置换存量养殖用海为唯一路径,可以在垂直空间中找到与既有用海兼容的落点。当然,分层设权的适用前提是“用海互不冲突”,实际的兼容性判断仍取决于具体的工程条件和生态约束,登记规范本身并不自动解决空间竞争,它只是把竞争从“平面排他” 导入 “分层协商” 的制度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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