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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本地宝)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

拟调整2027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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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7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要求,为顺利开展2027年公租房申请审核工作,我局拟定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7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单位和人士积极提出修改意见,请于10月30日(星期五)前,将反馈意见径送我局住房保障科。(邮编:515041,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1406室,邮箱:zjj_zbk@163.com)

特此公告。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20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7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7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城镇公租房保障标准公告如下:

公租房保障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保障,申请人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申请家庭在本市拥有住房或正在承租公有住房的,只能选择申请租赁补贴,不能申请实物配租。

一、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金平区、龙湖区城镇户籍;

(二)家庭人数为1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250元(含本数,下同);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075元;所有家庭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标准放宽到公布标准的110%。

(三)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住房属危房的除外)。自有住房包括已办理产权登记的自有住房及通过新建、购买、继承、受赠、补偿等方式取得,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

二、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待遇的;

(二)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

(三)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达到报废标准”或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营运车辆除外);

(四)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登记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出资额为零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

(五)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摊位、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六)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处于公租房保障限制申请期的。

三、在册公租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标准

2026年及以前年度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对象,应当符合上述第一点及同时不得出现第二点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

四、申请的时间、方式

(一)申请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申请,工作日受理。

(二)申请方式:

1.线下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由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到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电话:0754-88489862,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或13:00-17:00 )。

2.线上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公租房一件事”( 网址为: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combo/11440500553696992R344TC140BB001)或“汕头住建”微信公众号等端口提交申请。

所需材料和办事流程可登录市政府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栏或致电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了解(咨询电话:0754-88487968,网址:https://www.shantou.gov.cn/cnst/zdly/bzxzfxxgk/index.html)。

3、租赁补贴转实物配租申请:租赁补贴协议处于有效期内的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由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补贴转实物配租申请。

五、若国家、省和我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发生变化,以新的政策或公告为准。

六、本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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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2026年度申请标准及条件是怎样的呢?

2026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标准

本年度公租房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城镇特殊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为: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具有金平区、龙湖区城镇户籍;

2、家庭人数为1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150元(含本数,下同);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950元;所有家庭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标准放宽到公布标准的110%。

3、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住房属危房并持有有效证明的除外);

4、符合以下五种情况之一:

(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下称《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下称《特困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下称《低边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下称《支出型证》);

(2)截至申请之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年满60周岁;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见义勇为人员或抚恤优抚对象;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内的大病、慢病,且成功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的;

(5)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一、二级残疾。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1、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公租房实物配租等保障性住房待遇的;

2、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达到报废标准”或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营运车辆除外);

3、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登记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出资额不为零的投资人的(出资额为零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

4、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摊位、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5、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处于公租房保障限制申请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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