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宗芬出狱后去了石河子,改名谢玉敏,在棉纺厂搬棉包,每月挣一千八。
这个画面和“赎罪”两个字放在一起,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种沉重的道德满足感。但把镜头往旁边挪一挪,会看到另一群人:白宝山案中遇害的武警战士、路人、同伙吴子明,他们的家属拿到的是什么?
白宝山1998年4月被执行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公开报道里找不到受害者家属获得足额赔偿的记录。有记者采访过当年遇害武警战士的家属,二十多年过去,老人一提起儿子眼圈还是红的。
这种红眼圈和白宝山留下的那份枪决通知之间,隔着的不是时间,是刑事程序结束后就几乎消失的民事救济通道。
张君案里那五十多份主动撤回的附带民事诉状,白宝山案里同样适用:凶手被枪决,恨意解决了一部分,但赔偿判决兑不出钱来,是另一个平行发生的、很少被放进同一篇报道里的事实。
谢宗芬在石河子每天凌晨四点起床去批发市场扛菜,冬天手指冻得通红裂口,租月租八十块的小平房,在调料摊算账从不短斤缺两。这些细节是真的,苦也是真的。
但她的“偿还”对象是一个抽象的社会,而不是那些具体的人。她干活挣钱养活自己,不碰当年那笔沾血的赃款,这可以叫自力更生,可以叫不再作恶,但很难叫赎罪。赎罪需要对象,而受害者家属从来没有收到过她一句当面的道歉,更不用说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她在天池附近住着,离吴子明被白宝山砸死、浇汽油烧掉的地方不远。每天推开窗户就是那片戈壁。有人说这是她给自己选的刑罚,每天看着罪证过日子。但刑罚和赎罪是两回事。刑罚是施加在自己身上的,赎罪是还给别人的。
一个人可以选择住在离作案现场五公里的地方搬棉包,但受害者家属的红眼圈不会因为她在石河子吃了苦就变淡。
这两件事之间没有兑换关系。
谢宗芬出狱时48岁,在监狱里过了八个生日,三次减刑,实际服刑不到八年。吴子明被烧成焦炭的时候她就在旁边看着。法律给她的定价是十二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不到八年。
而她出狱后选择的生活,无论多么清苦,都是她自己为自己选的。受害者家属没有选择权,他们拿到的是一个死刑判决、一份没收全部财产的裁定,和一个再也不会回来的人。
石河子的棉纺厂、调料摊、福利院,这些场景可以写得很动人。但动人不是事实。
事实是,谢宗芬的“偿还”停在了她自己划定的边界上:不碰赃款,靠双手吃饭,改名换姓重新做人。
这条边界之内,她做得足够干净。边界之外,那些红着眼圈的老人从来没有被划进去过。一个人可以选择用余生搬棉包来让自己好受一点,但这和“还清了”之间,差着一整条民事赔偿执行率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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