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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凯旋扉焱

作者 | 凯旋,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如果在【立法论】和【解释论】之间选一个,

不夸张地说,大部分法学院的老师都会建议学生优先从【解释论】的视角写作。

从获奖论文来看,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中国应用法学》《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主办的全国性司法实务征文,也对【解释论】研究青睐有加。

那么,【解释论】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这期文章,我就以Q&A的形式跟大家拆一拆——

Q1

解释论论文的标志性特征是什么?

任何论文的写作都离不开【问题意识】和【研究目的】。

【问题意识】,即“这个世界出了什么问题”=触发研究的具体障碍

【研究目的】,即“我打算做什么来回应它”=论文研究的落脚点

解释论论文的标志性特征,也可以从这两个角度来阐述:

【(解释论论文的)问题意识】通常从法律适用的困境中来。

这意味着,解释论论文的问题意识根植于司法实践,而非来自对立法本身的不满。

当然,少数解释论文章(如Q2(4)①易军文)的问题意识也可能并不直接来自裁判困境,但这类文章仍然落脚于法律适用。

【(解释论论文的)研究目的】落脚于“应当如何裁判(适用)”=解释方案的提出。

即针对现行法律文本中的某个解释对象,给出相对确定的解释方案,并将其落实为实际可操作的裁判(适用)标准。

要言之,解释论研究的目的永远是法律怎么适用,而不是法律怎么修改。

Q2

解释论论文到底在解释些什么?

(1)法律或司法解释条文中的一个或者多个【构成要件】

一些条文之所以难以适用,可能是因为其【构成要件】高度抽象,存在被泛化适用甚至误用的危险。

→〔例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中高频出现的“共同生活”要件;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要件〕

(2)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条文中的一个或者多个【法律效果】

一些条文在规定“法律效果”时措辞简洁,但面对复杂的现实交易场景,如何解释这一法律效果的具体内涵,直接决定了相关当事人之间利益分配结果是否妥当。

→〔例如:《民法典》第157条的“折价补偿”效果;越权职务代理的法律效果〕

(3)多个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条文之间的【体系关联】

成文法中的条文并非孤立存在。多个条文之间可能形成规范竞合甚至规范冲突,解释论的任务之一,就是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让零散的规定成为融贯的体系。

→〔例如:新《公司法》第54条同时赋予公司与债权人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可能存在体系违反的问题〕

【体系关联】的解释任务,其实还包括借助相邻规范填补法律漏洞等情形,以后再细致展开。

(4)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条文背后的【意义脉络】

这里的【意义脉络】,大致可以理解为支撑法律条文的底层法理或者权衡逻辑。如果偏离了这一底层法理(立法者或者司法解释制定者未必事先明确预设),具体条文的适用就会在实践中发生异化或错位。

→〔例如:①探寻民法基本原则之间互动的底层逻辑(《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易军文);②从“继受保护法理”的角度阐释未届期股权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法律科学》2026年第2期,马强文)〕

【意义脉络】是解释方案之间优劣比较的根本依据。

Q3

解释论论文是否有固定的论证结构?

虽说文无定法,但是确实存在一定的论证型式:

→提出解释争议(这里有一个真实的解释问题)

→比较既有方案(目前有哪些解释方案,各自的依据和局限是什么?)

→论证最优方案(哪种解释方案最优,为什么?)

→解释方案的具体展开(这个解释方案在具体应该怎么操作?)

→回应反对意见(我的方案有没有漏洞,如果有的话,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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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一竹

审核人员 | 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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