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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5期要目

【专题研讨: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1.构建中国纪检监察史研究范式

——对象边界、问题结构、解释框架与方法体系

郭为禄(6)

2.“清廉转型”的理论功能及其学科意义

——以纪检监察学概念分层为视角

李莉(18)

3.数字技术推进不能腐的治理挑战与制度回应

——基于预防型法治的视角

董石桃、张强(30)

4.证据指引的法理构造与适用机理

——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证据指引为中心

阳平(44)

【数字法治】[中宣部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

5.数字法院背景下民事诉讼集约审判的规范构造

施小雪、李俊慧(59)

6.雇员个人信息保护的复杂范式研究

夏庆锋(74)

7.论平台处罚权的司法控制

戴湘荣(88)

【法学论坛】

8.人工智能时代公司法的程序化转向与责任重心转移

杨大可(102)

9.信用修复司法实践的激励转向及其体系构造

刘明鑫(119)

10.优先权竞合中后顺位抵押权人的程序救济

刘东(132)

11.气候科学司法化机制的理论建构

叶榅平(146)

12.清代县官应对宪台批驳的司法智慧

——以《棠荫会编》所载“谳语”为中心

邱玉强(161)

【评案论法】

13.论定罪事实中“合理怀疑”的生成逻辑

陶焜炜(175)

【专题研讨: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1.构建中国纪检监察史研究范式

——对象边界、问题结构、解释框架与方法体系

作者:郭为禄(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纪检监察史既是中国共产党历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形成概念、命题与理论的基础性经验来源。当前相关研究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制度沿革、机构变迁和历史分期成果,但“有史料”并不等于“有范式”:以党史分期直接替代纪检监察制度自身的变迁问题,以规范文本直接推定制度运行,以价值判断覆盖机制解释,以及方法论原则缺少操作化,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研究的理论积累。中国纪检监察史研究范式应当将研究对象界定为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在特定历史情境中生成、分化、协同、融合并嵌入国家治理的关系性历史过程。在此基础上,围绕制度生成、制度变迁、组织运行、治理效能与反馈调适形成问题群,以“历史情境—治理问题—理念目标—制度安排—组织行动—治理效能—反馈学习”为解释链条,以“制度安排—组织行动—治理结果”为基本过程单元,建立规范性材料、组织运行材料、实践案例、观念知识材料和社会效果材料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并综合运用概念史、历史制度主义、过程追踪、比较历史分析、组织与行动者分析、法律史和数字人文等方法。由此,纪检监察史研究可以从编年式叙述和资料汇编推进到问题导向、机制导向和理论导向的历史解释,进而提炼权威整合、监督嵌入、纪法贯通、组织学习和中央—地方制度适配等中层命题,为构建中国自主的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提供可积累、可比较、可检验的历史基础。

关键词:中国纪检监察史;研究范式;历史制度主义;过程追踪;证据链

2.“清廉转型”的理论功能及其学科意义

——以纪检监察学概念分层为视角

作者:李莉(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构建,当下面临三重深层张力:政治话语与学术话语如何统一、学科自主性与交叉性如何界分、概念普遍性与特殊性如何融通。为回应上述困境,需要能够发挥转化功能的分析工具。本文以概念分层为视角,将“清廉转型”作为专业概念与分析工具,考察其回应上述困境的功能机制。“清廉转型”的理论贡献不在于提供一个新的概念标签,而在于其实际承担的三项功能:概念升维功能将政治实践转化为学术范畴,回应政治与学术的张力;边界锚定功能在学科借鉴中确立专属分析框架,回应自主与交叉的张力;价值通约功能在本土经验与国际对话之间搭建理论桥梁,回应普遍与特殊的张力。这三重功能逐层递进、相互支撑,共同把结构性困境转化为可以在学术框架中处理的研究问题。在此基础上,“清廉转型”的方法论定位是:在核心概念与组合概念之间,发挥中观理论转化功能。由此,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构建有了一条从诊断问题到实现对话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纪检监察学;话语体系;清廉转型;概念分层;功能分析

3.数字技术推进不能腐的治理挑战与制度回应

——基于预防型法治的视角

作者:董石桃、张强(广州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广州大学研究基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内容提要:数字技术的深度嵌入为反腐败预防制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术可能,同时也使监察权的行使方式与干预强度在事实上显著扩展。而法律规范尚未对此作出系统的授权调整与边界设定。以预防型法治为分析视角可知,数字技术使权力行使风险发生了三重结构性改变:风险识别的时间前移、风险判断的技术依赖与风险监控的全景渗透。以规范来源、手段配置与程序约束三要素框架为分析坐标,对各地实践予以检视,可以发现目前数字技术推进不能腐存在规范来源模糊化、手段配置失衡化与程序约束缺位化三重法治困境。因此,制度调适应在尊重监察体制既有制度逻辑的前提下,从预防原则的确立、预防职权的分类配置、预防措施的分层规制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四个层面系统展开。最终使预防的法律基础清晰,运行边界与监督机制也获得与其实质干预强度相适应的规范设计。

关键词:监察权;数字技术;预防型法治;不能腐

4.证据指引的法理构造与适用机理

——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证据指引为中心

作者:阳平(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纪检监察教研部)

内容提要:证据指引是一种新兴的证据制度形态,其独特的内涵特征、生成逻辑与作用机理尚待系统的理论阐释。《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作为反腐败领域专门的取证指引,可被界定为聚焦新型和隐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构成要件为证明对象、指引取证方向的引导性规范。该指引并非强制性的取证规则,而是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将犯罪构成要件转化为证据命题的制度化举证工具,具有区别于一般刑事证据指引的规范构造。其生成是当前反腐败治理需求的实践牵引,并以构成要件理论、证据分布理论、证明责任理论为理论根基,在适用中遵循“类型识别—证据收集—证据推理”的认知路径。这些生成逻辑与适用机理揭示了证据指引在审前取证中的工具理性、价值内核与潜在限度,进而要求其适用坚持罪刑法定、客观公正取证、个案调适、实质论证、举证责任恒定等原则,并指出未来发展方向。上述学理建构,为理解证据指引这一中国自主制度现象提供了融贯实体法与证据法的分析框架与理论视角。

关键词:证据指引;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纪检监察机关;构成要件;取证方向

【数字法治】[中宣部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

5.数字法院背景下民事诉讼集约审判的规范构造

作者:施小雪、李俊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

内容提要:作为化解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实践创新,民事诉讼集约审判虽有现实价值,但同时也面临着效率评价存疑、程序保障弱化和管辖利益稀释等争议。数字法院的出现,使民事诉讼集约审判的运行不再依赖于物理空间并迈向了通域管辖的发展方向。但是,数字化并未当然消除集约审判的固有风险,反而会改变甚至放大已有风险。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理框架下,数字法院背景下的民事诉讼集约审判并非单向度的效率工程,而应追求以程序公正为核心、以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和法官最终责任为基石的司法正当性。在遵循数字法院的普适原则外,还应坚守程序适配、程序主体性保障、标准化与个案裁判并行、多元协同等特有原则,并通过构建动态模型、案件准入标准、业务模块、数据共享机制等形成规范结构,以克服自身局限性,为实现程序正义、规则统一与解纷增效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集约审判;民事诉讼;数字法院;在线诉讼;通域管辖

6.雇员个人信息保护的复杂范式研究

作者:夏庆锋[安徽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雇员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复杂性的主要原因在于雇佣关系的特殊性。雇员依附于雇主的管理与指导,使得雇主能够利用不断进步的算法与网络技术,以及精心设计的合同条款获取大量雇员个人信息,随之产生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不规范与获取利益的不正当等问题。基于雇员个人信息在雇佣关系中的嵌入性愈加显著,包括个人私密信息与工作相关信息混同、雇佣关系异化与个体束缚加深、个人信息价值经由雇佣关系发生转移等,雇员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式应至少包含隐私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与财产法的混合规制规则,雇主信托人制度,雇员个人信息的集体管理等内容。所谓混合规则,指隐私法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价值基础和权利底线,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基础性原则与框架性规则,财产法提供雇员损害的救济依据等。雇主信托人应当将雇员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益放在首位,以负责任和合乎道德的方式行使权限;雇员也可以借助于群体权力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益,确保从自身提供的个人信息与行为数据中获得应有利益。

关键词:雇员个人信息;隐私;混合规则;雇主信托人;集体管理

7.论平台处罚权的司法控制

作者:戴湘荣(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平台处罚权是平台治理的重要手段,因缺乏严格约束,其正当性广受质疑。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平台享有对用户的处罚权,但就司法介入的边界、审查的维度与裁判标准而言,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立场。分歧的背后是尊重自治和加强管制两种态度之间的对立,关键在于理解平台处罚权的性质。平台处罚权具有权利和权力的双重属性,既是意思自治的产物,具有权利外观,也是平台治理的工具,权力属性明显。在性质上,平台处罚应当定位为准社团罚。社团罚的规制原理和司法审查框架经过适当改造后,可用于控制平台处罚权。审查规则应以用户协议为中心构建,审查平台处罚权是否存在合同依据,处罚的作出是否遵循了协议中的程序规则并满足正当程序要求,处罚结果是否符合实质合理标准。由此可妥当划定司法审查的边界,在尊重平台自治的前提下约束平台处罚权的行使。

关键词:平台规则;平台自治;社团罚;公私合作

【法学论坛】

8.人工智能时代公司法的程序化转向与责任重心转移

作者:杨大可(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与公司治理实践的深度融合,以自然人判断、机关分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传统公司法责任结构面临新的制度张力。人工智能虽可在决策准备阶段显著提升信息处理与风险识别能力,但其运行过程的不透明性与结果的不可归责性,动摇了合理信息基础、判断主体性与因果归责的既有前提。以公司机关运行为分析中心可见,人工智能并未削弱自然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而是推动公司法责任由结果导向转向程序导向。为维系判断过程的可审查性与责任归属的可确定性,应强化董事会、监事会与股东会程序义务,包括选择、监督、合理性审查与记录留存等。由此,人工智能在不改变公司机关结构的前提下,正促使公司法实现以程序义务为核心的责任重心转移。

关键词:人工智能治理;公司法;程序义务;责任重心;公司机关

9.信用修复司法实践的激励转向及其体系构造

作者:刘明鑫(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信用惩戒虽已成为破解执行困局的关键手段,但其“单向施压”模式的局限性日益凸显,部分被执行人因信用破产而丧失再生产动力。各地法院自发探索的信用修复实践因标准不一、程序随意,面临激励失灵与权利滥用的双重风险,其根源在于将信用修复视为惩戒的附属救济而非独立的法律激励程序。基于法经济学中的激励相容理论与程序正义原则,信用修复的功能定位应是旨在引导未来合作行为的独立法律程序。通过实现法治逻辑转换,在实体层面,建立以履行贡献度和持续履行可能性为核心的类型化启动要件,实施分级修复机制并设定严格的负面清单;在程序层面,构建包含依申请启动、听证审查、动态监督及便捷撤销在内的完整正当程序链条;在体系配套层面,推动信用修复的司法实践嵌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并实现修复决定、失信名单与限制消费措施的同步更新,从而在执行程序内部平衡债权实现、债务人生存发展与程序正当性,最终实现执行成本最小化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治理目标。

关键词:信用修复;司法实践;激励相容;程序正义;正当程序

10.优先权竞合中后顺位抵押权人的程序救济

作者:刘东(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当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着两种以上优先权时,属于典型的性质相容但效力上有位阶之情形。如果前一顺位优先权在构成要件上有欠缺但仍被行使,位阶靠后的优先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得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根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性及其实现方式,内容有误的据以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判决不会对抵押权人的民事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抵押权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果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性及范围有争议,应当向法院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作为例外,抵押权人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发包人和承包人实施了虚假诉讼,则只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键词: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第三人撤销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11.气候科学司法化机制的理论建构

作者:叶榅平(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气候科学司法化机制旨在破解科学不确定性与法律确定性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实现科学与法律的深度融合,推动气候风险的适应性治理。科学共识推定机制通过赋予IPCC评估报告等权威结论法律上的证明力,为气候司法裁判的事实认定提供基础,化解科学与法律之间的认识论鸿沟。变量归责模型适用机制依托累积贡献与系统脆弱性的量化关联,重构微量排放与系统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可以有效解决传统侵权法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在气候损害救济上的困境,实现气候损害责任的公平分配。裁判动态校准机制以程序弹性平衡气候模型迭代与裁判既判力之冲突,确保科学结论向法律事实转化的时效性与稳定性。科学共识为事实认定奠基,变量归责模型实现损害归责和责任量化,动态校准维持裁判弹性,三个维度的司法机制最终形成动态适配型的气候司法,为实现气候风险的适应性治理提供重要路径。

关键词:气候风险;气候科学;气候变化诉讼;司法机制

12.清代县官应对宪台批驳的司法智慧

——以《棠荫会编》所载“谳语”为中心

作者:邱玉强(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传世古籍《棠荫会编》系清康熙年间鱼台县人共同撰辑而成,展现了鱼台县令马得祯的治绩实况。此书的“谳语”部分系当时地方司法运作的产物,地方官作出“谳语”主要针对的是宪台批驳的上控案件以及需要审转的重情案件,其作用在于使纷杂的情罪通过司法文书的形式为宪台一目了然。在清代地方司法运行过程中,宪台时常会对案件进行批驳,为此承审案件的地方官要妥善应对并重新作出“谳语”。结合《棠荫会编》所载“谳语”可以看出,对于尽属诬虚却上控至宪台的词讼,地方官的审断呈现出了使两造“服判”的追求;对于审转至宪台而被驳回的重情案件,地方官的审拟在于审慎释明案件中的疑窦,以期能成“信谳”。无论哪种案件,应对宪台批驳,地方官审慎地作出“谳语”,并在“谳语”内容中积极回应宪台批驳的用意,这一审断案件的过程也应始终恪守“不厌详慎”的理念。

关键词:审转;上控;词讼;重情案件;详慎

【评案论法】

13.论定罪事实中“合理怀疑”的生成逻辑

作者:陶焜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警察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刑事审判中,由于裁判者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缺乏规范化路径,致使在案证据如何抵达证明标准始终存在模糊之处,从而对提升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此,应当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为突破口,将从中引申出的“探疑”思维具象化,以此发掘定罪事实中“合理怀疑”生成的一般逻辑。为有效促成“探疑”思维的具象化,不仅需要廓清前述规范的适用逻辑,还须以此为根据对“探疑”的实践需求加以推导。基于此类需求虽可确定理论供给的要目,但各要目的内容则仍需通过选取适宜的理论供给方式才能加以明确。在此之后,作为“合理怀疑”之源的证据疑点,向“合理怀疑”的生成脉络将得以厘清。

关键词:证明标准;证据审查;探疑;证据疑点;合理怀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现为“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法学专业核心期刊”,先后获评“全国高校社科精品期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和“上海市最佳学报”。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孙妹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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