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乙

从推动法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规范惩戒委员会设置和运行,到此次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出台,守护公平正义的司法责任红线日益清晰。条例始终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相统一,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让这条制度红线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只要持续研究推出务实改革举措,有序开展探索创新,不断健全科学规范的司法权运行体系,就能朝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持续迈进。

最高人民法院10月21日发布《人民法院责任追究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这部条例历时两年研究起草,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用最严格的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维护司法公正,发出监督执纪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确保审判权的行使符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近年来,人民法院案件数量保持高位运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工作面临的压力之大、挑战之多、责任之重前所未有。如何以最严格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维护司法公正,筑牢公平正义的司法生命线,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机关必须答好的一道核心考题。

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公众接受、社会认可,核心靠两点:一是司法公正,二是队伍廉洁。任何具体司法案件,只有实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裁判结果才能让社会公众信服。反过来,一旦案件被金钱、人情、关系裹挟干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就难以保证,司法公信力也会荡然无存。司法机关只有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真诚信赖。

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十四五”时期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到“十五五”规划提出的“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公正司法建设正从制度框架的夯基垒台阶段,走向以人民感受为核心的提质增效新阶段。其中,“实现机制”的重点,是进一步健全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完善配套保障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评价机制”的核心,则是坚持“如我在诉”理念,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出发,确保从诉讼立案到案件办结的全过程,都贯穿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原则。司法责任制的演进,体现了司法改革从宏观架构到微观治理的深耕。

从推动法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规范惩戒委员会设置和运行,到此次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出台,守护公平正义的司法责任红线日益清晰。这份条例实现了两个关键“全覆盖”:一是追责对象全覆盖。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追责时效上,不仅针对在职的司法人员,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相关人员,只要符合追责条件,同样纳入追溯范围。二是追责流程全覆盖。从立案、审判、执行全业务环节,到审判监督管理环节,只要发生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按照条例规定追究司法责任。该追责的坚决追责、绝不护短,进一步强化了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将有力保障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时,即便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也不得将其作为错案启动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既坚持失责必究、追责必严,又防止过度追责、追责泛化,做到该追责的坚决追责、不该追责的决不追责,这将有利于消除司法人员的思想顾虑,鼓励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职、勇于担当作为。与此同时,条例要求,对于司法人员履职中遭受的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为其澄清正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旗帜鲜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相统一,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让这条守护公平正义的制度红线,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法者,治之端也。”司法实践永无止境,制度完善永无止境,司法改革也永无止境。只要持续研究推出务实改革举措,有序开展探索创新,不断健全科学规范的司法权运行体系,就能朝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持续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