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一张1952年莆田县县长尚炯发给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这张新中国县一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珍藏70年,至今保存完好,虽微微泛黄却揭开了尘封已久、挥之不去的翻身记忆,承载了一段家与国的感恩故事,是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人的铁证。
1949年8月21日,闽浙赣人民游击队闽中支队进入莆田城,莆田解放。9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任命尚炯为莆田县长,这是新中国省政府任命的莆田县首任县长。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经济上,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根本方针”“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是一部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文件。“土地法”规定:“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依法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
1950年11月,莆田县依法在涵江埭里等5个乡,开展土地改革试点工作。1951年1月12日,莆田县第一期土地改革工作队进村,开展土地改革工作。至7月上旬,莆田县378个乡分三期进行的土地改革工作基本结束。我父亲就是土改时入党的积极分子,我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就是这时发到手的。
《土地房产所有证》为竖立格式,宽31厘米、高50厘米,证为表格式,以繁体汉字、黑色油墨印刷。证上印有:福建省莆田(莆田二字用兰色印上,)可见证为全省统一印制。莆涵字第08166号。第二区卓峰乡(镇)卓坡村民刘金水(我父亲)、刘桥头(我奶奶)、刘新春(我母亲)、刘仔(我祖父),以上为小楷手书。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确定本户全家所有土地共计:可耕地四段(垢)一亩九分零厘零毫;非耕地二段(垢)零亩零分零厘四毫。房产共计房屋二间,地基一段(垢)零亩零分三厘八毫,均作为本户全家所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县长“尚炯”二大字,用兰色印上。
县长尚炯是山西省平定县人,早年参加革命,1949年2月,奉调南下福建,从1949年9月至1952年7月,任莆田县县长,前后3年。
《土地房产所有证》还印有表格式的土地坐落、种类、地名、原田地习惯单位数、四至、长宽尺度,附属物、备考及房产坐落、种类、间数、原地基单位数、折市亩数、地基四至,地基长宽尺度、附属物、备考。一九五二年 月日发,盖有长宽各6厘米、上刻“莆田县人民政府印”八个大字的红色四方大印。
我家祖上清贫,没有自家的土地可耕种。祖父为避抓壮丁、谋生计,生下我父亲后不久,就飘洋过海、背井离乡下南洋,前往新加坡谋生。我祖母起早摸黑,肩挑蔬菜,走乡串户,贩卖度日,养育我父亲长大成人。1952年,我家双喜临门。第一喜,人民政府无偿分给我家二亩九分耕地,这是开天辟地的大喜事,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梦想。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人民政府,就没有我家的土地证。第二喜,土改中的积极分子父亲结婚了,“洞房花烛”是人生四喜之一,第二年便有了我,我出生在土地发证之后。光阴荏苒,日月如梭。我家领到《土地房产所有证》已经70年了。证上表格中的耕地坐落地名“塘池(唐贞观年间开凿的古颉洋塘)尾”、“寺(唐佛教禅宗曹洞宗的创立者之一的本寂禅师创建的上生寺)前、龙坂社、祠堂前、三个坟等成为历史,只有60岁以上的卓坡人才有所闻,亦成了记忆。
《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载的我家占地仅有3厘8毫的房屋二间,是莆田传统古民居的“里后房”“外后房”,低矮黑暗潮湿。当年,二间房屋的面积仅有25.3平方米,一代人的生活起居都在里面,可见贫穷与无奈。
《土地房产所有证》右侧,可见一半字的“莆涵字第零捌壹陆陆号”字样及半个红色的“莆田县人民政府印”,而另一半作为相关部门存根,作为留存档案。证书内容涉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土地、房产的两个法律规范。这两部法律极大地解放了当年的农村生产力,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发展开辟了道路,具有重要的历史现实意义。《土地房产所有证》具有一定的历史研究和收藏价值,也是我家史的传家宝。
忆苦思甜,感恩有党。凭证撰文,以存史料。
创作时间:二O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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