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2026年10月20日发布《关于对孟某国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公告》(澎湃新闻转发):该局已对孟某国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凡通过孟某国等人参与青岛星辰环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星辰商城”APP新营销模式投资的个人,请于2026年11月28日前到天桥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登记。
一、来源
一句话说清楚:有人借着一家叫“星辰商城”的APP搞“新营销模式”,拉老百姓投钱,济南公安天桥分局认定这事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立案查了。
【田律师经济犯罪 · 三色对照 · 第109期】只讲公安经侦管辖的经济犯罪,用生效判决把“有罪·无罪·不诉”一次摆透。
二、案情简述
这个案子目前警方点名的主角是“孟某国等人”。根据天桥分局的公告,他们是通过“青岛星辰环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星辰商城”APP,搞了一个所谓“新营销模式”,吸引个人往里投钱。现在济南公安已经正式立案侦查,并且喊话:凡是参与了这个项目投资的个人,在2026年11月28日之前,带上身份证、投资协议、银行打款凭证这些材料,到天桥分局经侦大队去做报案登记。
得把话说在头里:孟某国等人现在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子才刚进侦查的门,还没到法院判那一步。最终认不认定有罪、怎么量刑,都得等司法机关走完程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写的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归公安经侦部门管。说白了,就是没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用“高息返利”当诱饵,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借钱、集资,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今天咱们借着这个新案,用三色对照,把“非吸”这顶帽子一次讲清楚——谁坐牢、谁无罪、谁又不起诉。
三、类案对照
按田律师的“三色对照法”,同类案子统一摆成三拨:三种有罪判决、一个无罪判决、一个不起诉案例。分水岭就六个字——非法占有目的。下面挨个看。
(一)三种有罪判决
其一,陈某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6刑终6号刑事判决:陈某先实际控制的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间,以月息1分5到2分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公司员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46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1823万元,尚有689万余元没还。一审法院判了三年八个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二十五万元。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里讲得很明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得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陈某先通过员工把高息吸储的信息向公司外部人员公开传播,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四个特征全占,构成非吸。
其二,龚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3)沪0151刑初86号刑事判决:龚珍从2019年9月起,伙同他人以承诺36%以上年化收益为诱饵,在微信群里公开宣传,非法吸收资金230余万元。法院认定她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情节,依法从宽,但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五万元,并且明确说“不宜适用缓刑”。法院“本院认为”指出,她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首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但综合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退赔情况,不该缓刑。
其三,许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7刑初562号刑事判决:许某作为公司实际经营人,伙同他人未经依法批准,通过门店代卖理财产品和股权,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887.2万元,涉及43人,未兑付463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法院认定其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法院“本院认为”写道: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一个无罪判决
上海微微爱珠宝公司、吴微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无罪)。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抗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无罪。这案子的关键,是吴微微在2010年到2011年间,以经营周转为由,通过“当面或电话一对一”的方式,向十几个有特定社会关系的人借款1.5亿余元,其中大多约定了利息、部分还提供了房产珠宝抵押。黄浦法院在“本院认为”里认为:第一,从宣传手段看,她是一对一借款,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也不存在明知他人扩散而放任的情形;第二,从借款对象看,绝大部分是亲友等有特定社会关系基础的人,范围固定封闭,不是“不特定对象”;第三,部分借款没约定利息,还提供了抵押。这几个特征加在一起,就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不能定这个罪。
(三)一个不起诉案例
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清城检诉刑不诉〔2020〕9号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在2016年到2018年间,经人介绍以2%月息向三人吸收资金合计30万元,已归还35.4万元(含本金20万元)。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她吸收的金额刚到立案标准、没到“巨大”,而且是出于经营实业资金周转才借钱,基本能清退所吸收资金。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能够及时清退,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处理”的规定,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规律总结:把上面这几类放一起看,非吸真正的分水岭其实是“四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只要面向“不特定公众”、用“高息”当诱饵、没有金融牌照,基本就踩线了;反过来,如果是一对一、对象特定、有真实经营和抵押,往往就不构成这个罪。而“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条,更多是用来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更重的“集资诈骗”——后者是压根没想还、拿去挥霍或跑路,性质完全不同。
四、田律师评论
干了快十六年刑事辩护,非吸这种案子我见得太多了。老百姓一听“新营销模式”“APP投资”“消费返利”,容易当成普通理财,其实背后常常是一条没有金融牌照、专啃熟人圈子和老人养老钱的非法吸储链。
济南这个案子,警方点的是“星辰商城APP新营销模式”。这类模式有个共同点:披着“电商”“营销”“股权”的外衣,核心却是“拉人投钱、承诺返利”。一旦资金链断了,最惨的是那些把养老钱、血汗钱投进去的普通家庭。所以公安机关一立案就喊大家去登记,目的就是固定证据、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这一步对受害人特别重要,别嫌麻烦,材料带齐早登记。
从法律角度讲,非吸和民间借贷的边界,刚才类案里说透了。真有经营需要、一对一跟熟人借、有抵押有还款意愿,那是民事纠纷;可一旦变成“公开宣传+不特定对象+保本高息”,刑事风险就来了。我常跟企业主说:资金周转走正规渠道,别图省事碰“民间集资”的红线。
再说句实在话:孟某国等人目前只是“涉嫌”,最终定不定罪、定什么罪、判多重,都得等法院生效判决。辩护空间也不是没有——比如吸收金额怎么算、有没有真实经营用途、退赔能不能到位、是不是从犯,这些都会影响结果。这也是为什么我总强调:早请律师、早厘清性质、早做退赔退赃,比事后补救强得多。
五、免责与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仅基于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公开公告及下列生效裁判文书、检察法律文书撰写,用于普法交流。孟某国等人目前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认定为有罪;一切以司法机关正式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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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效洪 律师 ——
北京本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010287579
刑事辩护律师,专注经济犯罪辩护(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公安经侦管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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