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工作数十年,临近退休却发现单位多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为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山西芮城的杨某自行掏钱补齐了本该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退休之后,杨某一纸诉状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希望讨回自己垫付的钱款。这份诉求,最终没能得到法院支持。

时间回溯到 1985 年,杨某退伍回到家乡山西芮城。次年 12 月,杨某进入当地某书店参加工作,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企业经历改制,2014 年 7 月 14 日,原书店办理注销,由某甲公司新设立某公司某乙公司,杨某随之转入新单位继续工作,劳动关系延续下来。

1998 年 7 月至 2009 年 12 月,用人单位没有为杨某缴纳养老保险。为不影响退休,2010 年 3 月 30 日,杨某自己出钱,缴纳了这一段时期全部养老保险 31082.8 元,其中包含本应由单位承担部分 18649.68 元,个人承担部分 12433.12 元。

2024 年下半年,杨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顺利办理退休,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他核算待遇时认为,因为早年单位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自己每月到手的退休金比应当拿到的标准低,存在待遇差额。多次和两家单位沟通协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结果。

2025 年 9 月 19 日,杨某向芮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5 年 9 月 22 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杨某不服,向芮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单位返还自己垫付的养老保险费 31082.8 元,同时赔偿养老保险待遇差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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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城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立案受理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当中,杨某本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两家被告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律师也到庭应诉,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时效、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展开激烈辩论。

法庭上,杨某一方提交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养老参保表、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单、缴费存款凭证、民生山西 APP 养老待遇测算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自己实际垫付保险费用,以及退休后养老金待遇偏低的事实,要求改制后的某公司某乙公司承担返还责任,上级总公司某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方当庭提出多项抗辩意见。被告称,杨某 1996 年 3 月至 2009 年 12 月属于停薪留职,双方当时约定该阶段养老保险全部由个人自行负担;杨某 2010 年自行缴费之后,多年从未向单位主张返还,现在起诉已经超过时效;同时提出,社保缴费基数、养老金差额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被告提交一份单位出具的职工情况说明,用以佐证停薪留职的事实。杨某不认可这份情况说明,否认双方有停薪留职、自行承担社保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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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梳理出三大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属于法院民事受理范围;杨某起诉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杨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该不该获得法院支持。

针对第一个焦点,法院作出区分认定:杨某起诉第一项诉求,是劳动者已经先行垫付社保钱款之后,向用人单位追偿本该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该追偿基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但是杨某第二项,主张 1986‑1991 年因少缴漏缴造成养老金待遇差额,属于社保征收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行政征收纠纷。社保缴费基数是否足额、是否漏缴,归社保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不属于民事审判审查范围,法院对此项诉请不予处理。劳动者遇到单位少缴社保,应当向社保经办部门投诉反映,由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个焦点,仲裁时效,是本案杨某最终败诉的关键。 法院查明,杨某是 2010 年 3 月 30 日自行缴纳这笔养老保险。从缴费那一刻,杨某就清楚知道,本该单位掏的钱,实际由自己垫付,权利已经遭受侵害。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是一年,时效起算点,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直到 2025 年,杨某才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距离他实际垫付费用,已经过去十余年。杨某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这十几年间,曾经向单位主张过这笔钱款,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被告在庭审明确提出时效抗辩。

法院同时也明确法律层面的客观事实:依法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确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从法理上讲,某公司某乙公司确实应当承担 18649.68 元单位部分养老保险。但仲裁时效已经届满,义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利,法院不再强制判令单位履行这笔给付义务。

除此之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杨某和总公司某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2025 年 11 月 19 日,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某要求两家公司返还垫付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88.5 元,由杨某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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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借此案件提醒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法定强制义务。如果遇到单位拒不缴纳,劳动者应当及时维权。如果不得已先行垫付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费用,务必在知道权益受损起一年仲裁时效期限内,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及时主张权利,同时留存沟通记录、缴费凭证等完整证据。一旦超过仲裁时效,即便实体道理站在劳动者一方,也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法律保护。

案件来源: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25)晋 0830 民初 2480 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