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却遭殴打,这事法律怎么看呢?
10月20号上午,海南广电《直播海南》的记者,因为收到群众反映——说在一家民营机构交了钱报读函授本科,结果好几年了毕业证一直拿不到——就上门去核实情况。记者先亮明了身份,说明了来意,结果对方不仅不配合,还开始辱骂推搡,对摄像记者拳捶胸口,最后直接把摄像机抢过去摔了。记者手部关节多处划伤,采访中断。事后,涉事机构道了歉,警方介入调查,中国记协和海南记协也先后发声表态。
那么第一,动手打人、摔设备,法律上怎么定性?第二,机构道歉了,这事是不是就翻篇了?第三,也是更根本的——学员交钱多年拿不到毕业证,这笔账该找谁算?第四,记者采访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先说打人摔设备这一层。
推搡、拳捶胸口,首先对应的是“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以上,那就可能触及《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刑期还要往上升。
抢夺并摔毁摄像机,这个行为也很典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对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可以处拘留或者罚款。而摔毁设备如果经价格认定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另外,《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里,也包含了“随意殴打他人”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这两种情形。但这里要强调一句:到底定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关键要看伤情鉴定结论和设备损失评估结果。调查结论没出来之前,任何“必然构成某罪”的说法都是抢跑,我们客观等结果。
再说道歉和赔偿的关系。
涉事机构道歉了,这是态度层面的问题;但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是另一码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说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赔多少?人身损害部分,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得很清楚: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减少的收入,都在赔偿范围内。财产损失部分,按照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合理方式计算。如果伤情带来严重精神痛苦,还可以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道歉归道歉,该赔的还是要赔。动手的人要担责,如果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单位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这要根据调查事实来综合判断。
再说大家更关心的:交钱拿不到毕业证,合同怎么办?
这可能是整件事的“病根”。学员报读函授本科,和机构之间成立的是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多年拿不到证,要看卡在哪个环节:是机构办学资质有问题?是学费没按规定交给学校?还是学籍注册压根就没办?不同的原因,法律后果不一样。
司法实践里有几种典型走向。一种情况:机构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就招生,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机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另一种情况:机构承诺“免考包过”、“快速拿证”,这种约定违背教育公平秩序,法院也认定合同无效,费用要返还。还有的情况是机构收了钱,约定目标没达成,法院支持学员解除合同、退还费用。
但反过来也得提醒一句:如果学员自己明知是“花钱买文凭”“抄答案包过”,这种合同同样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学员自身也可能因为存在过错,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以合同时能不能退费,要看合同内容、机构资质和实际履行情况——不是一句话能说死的。
整个事件其实分两个层面:一个是暴力行为的追责问题,一个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解决。但是,动手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面对镜头,最好的回应不是抢设备、砸机器,而是拿出材料、正面说明。暴力堵住的只是一次拍摄,堵不住问题本身。
事件还是调查中,我们静待调查结论,也希望大家都能从这件事里,看到法律给出的清晰边界。
我是柳芳律师,谢谢你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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