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跨省流动就业的人员,在办理社保转移、异地退休审核时经常遇到卡点:为什么有的年限转入地不认?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后参保为什么会开立临时账户?视同缴费年限能不能跟着社保关系一起转移?相关事项全部有明确的国家文件作为依据,本文梳理四份最核心文件,提炼关键规则,方便大家办理业务、沟通咨询时对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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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办发〔2009〕66号:转移接续总办法(2010年1月1日施行)

这是跨省养老转移最基础的文件。

1. 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养老保险关系应当随同转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本息累计计算,未到退休年龄不得随意退保。

2. 资金转移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移;统筹基金按1998年之后各年度缴费基数的12%转移。

3. 临时账户规则: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在非户籍地新参保,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临时账户年限不能作为当地退休满10年的条件;经组织调动的不受该限制。

4. 待遇领取地判定:优先户籍地;关系在外地且累计缴满10年,在该地退休;不满10年,转回上一个缴满10年的地方;各地都不满10年,归集到户籍地办理退休。

5. 文件明确: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转移资金,依靠人事档案审核认定,由最终待遇领取地审核采信。

二、人社部发〔2009〕187号:配套操作细则

该文件是66号文的落地补充,重点解决核算和欠费问题。

1. 跨省转移后,缴费指数按照各参保地缴费工资、待遇领取地对应年度社平工资核算,这也是转入广东等地容易出现指数变动的政策来源。

2. 存在历史欠费,可以选择补缴后转移,也可以不补缴直接转移;不补缴的,欠费时段不计入缴费年限。

三、人社部规〔2016〕5号:疑难问题处理文件

是视同认定、补缴年限转移的适用文件。

1. 视同缴费年限归属当年参保地认定,多地视同年限分别由各地核实,最终由待遇领取地汇总计发养老金。

2. 一次性补缴年限超过3年,办理转移时,转出地必须提供仲裁、监察、法院等有效文书佐证劳动关系,否则转入地可以不予接收该补缴时段。

四、人社厅函〔2013〕190号:档案异地情况下视同认定流程

很多人档案和社保参保地不在一处,适用这份文件。

待遇领取地负责核算养老金,视同年限可以由待遇领取地发函至档案保管地人社部门,由档案所在地审核档案材料,出具视同认定函,供待遇领取地采信,档案不必随社保关系一并迁移。

常见的容易搞混的问题汇总

1. 视同缴费年限不会随资金自动转移,转入地有权按照本省政策口径复核,不一定直接认可转出地的认定结果。

2. 在外地缴满10年不等于一定能在当地退休,如果属于50/40岁之后开立的临时账户,该10年年限不能作为在当地退休的条件。

3. 转移社保不强制补缴历史欠费,欠费可以搁置不补,只是对应的时段不计入缴费年限。

如果朋友们遇到跨省社保转移接续问题,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力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