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地方发布巡察进驻公告,很多群众看到巡察组进驻,都在咨询:自己遇到的问题,能不能在巡察期间提交反映?作为长期办理行政案件的律师,结合巡察制度规定和实务经验,把相关规则、注意事项客观讲清楚。

首先厘清一组容易混淆的概念:“巡视、巡察、巡查”,三者不是一回事。

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央、省级党委开展“巡视”;市、县级党委对下级党组织开展“巡察”,派出机构为“巡察组”,属于法定党内监督制度,监督对象是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核查六大纪律问题。

而日常大家听到的 “巡查”,大多是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业务检查、督导检查,不属于党章规定的巡视巡察体系,受理事项、工作流程完全不一样,不要混为一谈甘肃党建。

巡察组受理事项有明确法定范围,巡察公告里都会写明:巡察组主要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岗位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重点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问题。

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实务区分点,也是很多群众容易混淆的:

如果征收项目本身程序合规,只是双方就补偿金额协商不一致,这是行政补偿争议,归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党员干部在征收工作当中,利用职权实施克扣、侵占补偿款、徇私偏袒等违纪行为,这属于巡察受理的问题线索。

两件事可以同时存在,但救济渠道相互独立,不能混为一谈。

如果确有符合受理条件的问题线索,提交时把握四项规范要求

第一,客观陈述事实,线索要素完整。

一份规范的线索材料,写明时间、地点、涉事人员、具体行为、佐证材料清单,以客观事实为主,减少情绪化的主观表述。巡察核查的是党员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行为,不是来协调、确定补偿数额。不要把大量篇幅放在诉求金额、个人困难诉苦上,容易掩盖核心线索。

第二,如实反映,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检举控告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伪造证据、虚构违纪事实,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巡察监督不替代法定救济程序,期限风险务必重视。

向巡察组提交线索,并不会导致行政复议 60 日、行政起诉 6 个月的法定期限中止或者中断。

这是笔者在执业中反复提醒当事人的重点。不少群众选择等待巡察反馈结果,迟迟不启动行政救济程序,一旦超过法定起诉、复议期限,即便后续查实干部违纪,自身针对征收行为的救济权利也会灭失。两条路径可以并行推进,但不能用等待巡察结果替代诉讼、复议。

第四,留意巡察公告载明的渠道、时限。

每一轮巡察进驻公告,都会写明受理方式、接待时间、联系渠道,按照公告要求提交即可。巡察有固定进驻周期,巡察结束后,相关线索渠道同步调整,后续线索可通过纪检监察检举控告渠道正常反映。

最后总结一句话

巡察是党内监督渠道,作用是发现党员干部违纪线索,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它不是化解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的裁决渠道。有真实、可查证的党员干部违纪线索,可以依规提交;单纯利益纠纷,优先走法律规定的复议、诉讼等途径。渠道匹配,诉求才能进入对应的处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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