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尚未正式颁布实施,最终文本以人大正式公布为准。本次修订为1993年教师法实施以来首次系统性大修,重点围绕教师身份、待遇、职称、准入、权责、减负、师德等作出调整。
一、教师身份定位
草案拟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强化职业身份与权益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待遇与保障
教师工资待遇对标当地公务员,工资、社保、医疗、住房纳入财政优先保障。
向班主任、乡村、边远地区教师倾斜,设置专项补贴;对长期从教教师退休待遇予以适当倾斜。
建立国家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保留9月10日教师节。
三、职称制度改革
初级、中级职称:拟取消岗位名额限制,达到规定年限、考核合格即可晋升,不再抢指标竞争。
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弱化论文、课题硬性要求,重点考察教学实绩、育人成效,向乡村教师倾斜。
四、教师资格准入门槛(新规针对新入职教师,在岗老教师不追溯)
幼儿园:专科及以上学历(学前教育相关专业)
中小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高等学校:硕士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完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从业背景查询制度,严格从业准入把关。
五、教师权利与减负
明确教育惩戒权:教师依法实施合理教育惩戒受法律保护,解决“不敢管学生”问题。
教师减负入法导向:严禁摊派巡河、执勤、重复填表、无效迎检等非教学任务,减少各类社会事务挤占教学时间,保障教师潜心教书育人。
完善教师申诉、维权机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六、师德师风与退出机制
师德师风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师德失范处理机制。
出现严重师德失范、侵害学生等行为,可终身禁止从事教师职业;完善教师资格撤销、注销制度。
七、其他要点
明确教师使命: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落实“四有”好老师要求。
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强化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特别提示:以上为修订草案的公开要点,草案还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正式法律出台前,现行《教师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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