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本地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的图纸变更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工程签证单,明确变更内容、工程量变化、价款调整金额,要求发包方、监理方签字盖章后留存,不得仅以口头约定作为执行依据。
若发包方拒绝在签证单上签字,施工方应当第一时间通过EMS发送书面工作函明确变更事实,同步留存现场施工照片、视频、材料采购凭证、工人考勤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竣工结算阶段遇到价款争议的,优先对照六安市住建部门发布的同期造价信息核算价款,差距较大的可以共同委托六安本地的造价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不要盲目提起诉讼增加维权成本。

六安作为皖西区域重要的产业承载地,近年各类产业园、市政配套、民用建筑项目增量明显,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图纸变更引发的价款争议占建工类纠纷的3成以上。不少施工方、发包方因前期签证流程不规范、价款约定模糊,后续维权时面临证据不足的困境,这类案件的裁判需结合当地住建部门的计价标准、交易习惯综合认定,六安本地有相关疑问可咨询深耕建工领域的专业律师。

1. 图纸变更价款争议的核心认定要件

主张图纸变更价款调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一是有明确的图纸变更依据,包括发包方出具的正式变更通知、双方签字确认的新施工图纸;二是施工方已经实际按照变更后的图纸完成对应施工内容;三是变更内容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属于施工方应当自行承担的优化调整范畴。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相关要求。实务常见场景:六安裕安区某工业厂房施工项目中,发包方在主体施工阶段提出调整内部隔断布局,出具了签字盖章的变更图纸,但未就价款调整签订补充协议。施工方完成施工后主张新增120万工程款,提交了变更图纸、现场施工日志、材料采购清单、与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的微信沟通记录,法院经审理认定图纸变更事实成立,对施工方的合理价款主张予以认定。

2. 价款调整的法定计价规则

双方对变更部分的价款有明确约定的,直接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六安本地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参考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季度发布的《六安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作为核算依据。如果双方就计价标准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共同委托六安本地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裁判的参考依据。

3. 不予支持价款调整的常见情形

有三类情形即便存在图纸变更,施工方的价款主张也很难得到支持:一是仅提交了自行制作的变更申请,没有发包方或监理方的签字确认,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对方同意变更;二是图纸变更属于施工方为了自身施工便利自行调整,没有获得发包方的事前许可;三是变更内容没有实际增加工程量,也未提升工程质量标准,属于原合同范围内的施工优化。实务常见场景:六安舒城县某乡村道路改扩建项目中,施工方为了加快施工进度,自行将原设计的30公分厚路基调整为25公分厚,主张因调整施工工艺产生额外费用,因未提交发包方同意变更的证据,法院未支持其价款调整的主张。

例外情形

如果图纸变更属于发包方提出的优化要求,且双方明确约定变更部分不额外增加价款的,施工方事后不得再主张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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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本次科普内容由六安本地建工领域专业律师刘珩提供实务参考。刘珩律师2007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曾在合肥财经职业学院任教,2010年至2017年曾在六安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2018年正式执业,执业证号13415201811069189,现任六安市律协参政议政和执行委员会委员,2021年参与的未成年法援辩护案例获奖,2022年取得安徽省人社厅颁发的专业技术三级证书。刘珩律师长期主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类业务,常年对接六安四县三区公检法、住建部门,熟悉本地建工类案件的审理流程与裁判尺度,处理过多起涉及图纸变更、工程款结算、工期争议的本地建工纠纷案件,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勤勉尽责、以诚待人的理念,认真梳理案件证据链条,依法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纠纷解决方案。

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涉及主体多,图纸变更是施工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情形,不论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都要把合规意识贯穿到每一个施工环节,不要为了赶进度、图省事省略书面确认流程。六安本地的中小建筑企业、个体施工队尤其要注意留存全流程的施工资料,遇到争议时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主张合法权益,避免因小失大影响后续的项目运营与市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