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产资源整合、矿业侵权纠纷中,很多企业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拉入诉讼。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我参加了庭审,判决书把我列为第三人,哪怕没有判我赔钱担责,只要我对判决书说理部分的事实认定不服,就可以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本案(2021)最高法民申 7661 号明确一条民诉程序红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才拥有上诉、再审权利;仅仅判决书“本院认为” 说理部分对你不利,但主文没有判你担责,无权申请再审;对说理部分不服,应当在另案当中举证抗辩,而不是对本案申请再审,对矿业商事案件的程序选择有重大警示。
一、案件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敦煌阳光招金矿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敦煌市西部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分别为原、被告)、敦煌市钒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事实脉络:
1.本案是一起矿产资源整合引发的采矿权侵权责任纠纷。两家矿业公司就014 号采矿权证对应的资产是否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产生诉讼。
2.敦煌阳光招金公司因为资源整合项目,案件处理结果和它存在利害关系,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一、二审全部诉讼。阳光招金公司在本案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3.原审判决书判决主文没有判令阳光招金公司承担任何赔偿、给付等民事责任。但是判决书“本院认为” 说理部分,对案涉 014 号采矿权证、资产评估报告相关事实作出认定。阳光招金公司不认可该部分事实评判,认为该说理会对自己和其他公司后续另案《资源整合协议书》诉讼产生不利影响。
4.阳光招金公司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提出多项理由:原审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错误、程序违法,还申请法院调取新证据,希望撤销原审判决当中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评判。
最高法再审审查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敦煌阳光招金矿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核心裁判要点: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才享有完整当事人诉讼权利(上诉、申请再审)。本案没有判决阳光招金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无权对本案申请再审。
2.原审判决书说理部分的事实评判,并不直接裁判阳光招金公司的实体权利义务。如果阳光招金公司不认可该事实,可以在后续另案诉讼中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不能通过再审本案的方式来否定说理部分。
3.因此,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本案三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再审权利是附条件的:只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才拥有完整当事人权利
实务误区:只要我出庭参加诉讼,判决书列明我为第三人,我不服判决书里面的说法,就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裁判观点: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因为案件结果和自己有利害关系参加诉讼,不等于拥有完整当事人全部诉讼权利。
《民诉法解释》第82 条明确:一审当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只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才有权提起上诉。参照该立法精神,如果判决没有判令第三人承担责任,则该第三人同样无权申请再审。
重点区分两个概念:
1.判决主文:就是判决书最后“判决如下” 部分,这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判结果;
2.“本院认为” 说理部分:法官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评述,说理本身不直接创设、变更、消灭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不能单独通过再审去撤销说理。
规则2:判决书说理部分对我不利,不能再审本案,应当在另案当中举证反驳
实务误区:别的案子还没打,现在这个案子判决书里面说了对我不利的事实,我要先把这个案子再审推翻,避免另案吃亏。
最高法裁判逻辑:
原审仅仅在说理段落作出事实评述,并没有对第三人与案外人之间法律关系作出裁判。说理部分并不当然拘束另案。第三人如果不认可该事实,等到后续另案审理的时候,完全可以提交全套相反证据,请求另案法院重新认定事实,不需要、也不能对前案启动再审。
规则3:不是只要主观认为 “判决结果间接影响我的利益”,就具备再审资格
实务误区:虽然没有判我赔钱,但是这个案子认定的事实,会导致我下一个官司打输,所以我就有资格申请再审。
裁判要点:
法律上要求是判决主文直接判令你承担民事责任,才触发第三人完整诉讼权利。仅仅是间接、后续潜在的不利影响,不足以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再审资格。不能仅仅基于“后续另案可能吃亏”,就对前案提起再审。
三、矿业诉讼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我作为第三人出庭,判决书写了对我不利的内容,我就可以申请再审推翻这份判决。
正解:要看判决主文有没有判你承担责任;仅说理部分对你不利,不能再审本案,留到另案举证抗辩。
❌误区 2:判决书说理会影响我未来别的官司,所以要先把本案再审改判,消除风险。
正解:前案说理并不对后案产生既判力。后案法院需要结合后案全部证据重新认定事实,你在后案提交反证即可。
❌误区 3:只要案件跟我有利害关系,我参加庭审,就享有原告、被告一模一样的诉讼权利。
正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受限;没有判担责,则无上诉、再审权利。
❌误区 4:参加第三人诉讼,我可以不提出独立请求,事后不服就去申请再审。
正解:如果你对诉讼标的有独立权利主张,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一审中主动提出独立诉讼请求,取得原告地位;而不是只做无独三,事后寄希望再审翻盘。
四、矿业商事诉讼实操建议
✅立案、参加诉讼阶段
1.如果你对原被告争议的采矿权、资产、合同标的本身有独立权利,不要只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当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主动向法院提交独立的诉讼请求,相当于原告地位,完整拥有上诉、再审全部诉讼权利。
2.如果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庭审:庭审过程充分提交证据、充分发表质证和辩论意见,把己方观点完整记录进庭审笔录。但是要有心理预期:如果最终判决没有判你担责,你不能申请再审。
✅拿到判决书之后的应对
1.区分:判决主文(判决如下)vs “本院认为” 说理部分。
○如果主文判令你承担责任:你可以正常上诉、后续申请再审;
○如果仅仅说理部分事实认定对你不利,不要去对本案申请再审。把反驳该事实的全套证据整理保存,等到后续另案诉讼中提交给审理另案的法院,在另案当中争取作出对你有利的事实认定。
2.不要寄希望通过再审去“消除前案说理对后案的隐患”,程序上走不通。
本案裁判要旨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申请再审权利属于附条件权利;只有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才享有完整当事人诉讼权利。判决主文未判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即便判决书“本院认为” 说理部分作出对该第三人不利的事实评述,该第三人也无权申请再审。判决书说理部分并不直接创设实体义务,也不当然拘束后续另案;当事人对说理认定的事实不服,应当在后续另案诉讼中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抗辩,不能通过再审本案来否定说理当中的事实评判。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权益的主体,应当在一审阶段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出独立诉讼请求,获取完整诉讼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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