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了一起因拍肩认错人引发的纠纷案,现已作出终审裁定。法院认定涉事男子的接触行为属于一般社交范畴,不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害,维持一审判决,由男子书面道歉,驳回女子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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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26年5月7日晚8时33分许,资阳女子赵某在城区一家奶茶店门口背对道路与友人交谈。男子梁某酒后途经此处,误将赵某认作熟人,抬手拍击其左肩后背。赵某转头后发现并不认识对方,梁某当即道歉并解释认错人后离开。当晚10时04分,赵某报警称遭陌生醉酒男子摸后背猥亵。警方核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未予立案。赵某随后两次就医,花费医疗费32.95元。
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梁某行为确有失当,但难以认定其存在猥亵或侵害人格尊严的主观意图,该接触方式属于熟人之间一般性社交接触范畴。法院判令梁某十日内书面向赵某道歉,驳回其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认错人”说法缺乏客观证据支撑,触碰行为造成其持续精神痛苦,就诊费用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安机关已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猥亵;梁某仅拍击肩背,接触方式简单短暂,认错后即刻道歉解释,符合误认熟人打招呼的生活情形,解释具有合理性。梁某行为虽有不妥,但过错程度较低,不足以构成对赵某人格尊严的侵害。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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