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向被告出借了大额现金,但并无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根据其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日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成立需要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本案没有被告出具的债权凭证,证人又和原告存在亲属、邻里利害关系,证据链不完整,无法证实被告有借款意愿、实际收到10万元现金。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显示,陈某诉称,周某以开美容店为由,于2024年10月27日向其借款10万元不予归还,请求判令周某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陈某主张,案涉款项系在其家中以现金形式交付,其中5万元源自其配偶银行账户取现,剩余5万元系其向邻居李某、王某转借后现金交付。为此,陈某提交:陈某配偶的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单,陈某向李某、王某出具的借条各1份,分别载明:陈某2024年10月27日向李某借现金3万元,开美容店用,在2年内还清;陈某2024年10月27日向王某借现金2万元,开美容店用,在2年内还清。2份借条落款处,陈某、李某、王某均签字并捺印。
陈某申请李某、王某出庭作证,两人均称:先后到陈某家中,将现金交付给了周某,陈某出具了借条。周某辩称,其从未向陈某借款,也未收到陈某交付的10万元;案涉借款没有借条、转账记录,陈某无法证实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王某系陈某邻居,李某既是邻居又是亲戚,二人证言均不能作为陈某主张借款的证据。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并生效,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达成与借款款项实际交付两项核心构成要件,出借人应当对上述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陈某主张其向周某出借现金10万元,应当就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其已实际足额交付案涉借款承担举证义务。关于借贷合意。案涉10万元并无周某本人出具的借条等直接债权凭证;陈某自行向案外人李某、王某出具借条,仅能体现其与二案外人之间的资金筹措关系,无法直接推定周某具有向陈某借款的意思表示。关于款项实际交付。
陈某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10万元:其中5万元源自其配偶银行账户取现,剩余5万元系其向邻居李某、王某转借后现金交付。但证人李某、王某均与陈某存在邻里、亲属等特殊关系,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且二证人到庭陈述借款协商、款项交付细节时,均明确称周某在现场,也将现金交付给了周某,在周某已收取现金的情况下,并未让周某出具借条,而是让陈某出具借条,也明显与常理不符,二证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
因此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均无法直接认定案涉10万元系陈某向周某出借、且已由周某实际收取。综上,陈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与周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陈某要求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自然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并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贷合意,如借款人出具的借条、欠条、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或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还款承诺等能够证实双方就借款金额、还款时间达成一致的材料。二是款项实际交付,如银行转账、线上支付凭证等。出借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其已实际交付相关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记者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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