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只要买卖是真实的,发票怎么开都行;也有人认为,没有真实交易才叫虚开。这两种想法都不准确。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上,真实交易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开票主体、开票金额、品名与交易实质是否一致,同样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简单说,就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都可能构罪。鲤城、石狮的商贸经营者和财务人员,尤其需要把这个反常识的点弄明白。
一、四种虚开行为方式
第二百零五条打击的虚开,范围比一般想象要宽,包括四种: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为他人虚开是给别人开没有真实内容或内容不符的发票;为自己虚开是给自己虚开进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找别人给自己开票;介绍他人虚开是居间牵线。四种行为只要实施其一,就可能进入刑法规制范围。很多人只看到“开票”这一环,其实“让他人开”和“介绍”同样危险。
二、有真实交易为什么还可能被认定虚开
这就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真实交易存在,但开票方与实际供货方不一致,即“货从甲处来、票由乙处开”,实务中俗称“如实代开”,长期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发票开具主体与交易主体应当一致,主体错位会使发票失去抵扣的合法性基础,即便货是真的,也可能被认定虚开。此外,真实交易但金额、品名、数量与票面不符,同样属于虚开。所以“有真实交易”不等于“怎么开都对”。
三、票货分离与过票的识别
票货分离,指货物与发票在流转中脱节,常见于中间环节走单不走货、走票不走货。过票则指发票层层倒手,为的是凑进项或调节税负。这类操作往往伴随资金回流、合同与物流单据对不上、无真实货权转移等特征。鲤城、石狮的商贸企业货物周转快,个别经营者为了省税或“平账”让发票绕道,一旦被查,票流、货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就是重点核查对象。
四、量刑档位:数额与情节并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分为几档: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量刑既看虚开税款数额,也看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情节,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明确,以开票金额和税额为准。
五、单位犯罪的追责范围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公司被查,不止是“公司的事”,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都可能根据其作用和主观明知被追责。基层财务人员如果只是按指令办事、不明知虚开,一般不轻易入罪;但如果参与开票、联系票源、知晓无真实交易,风险就明显上升。
六、泉州商贸环节的高发场景
石狮的服装、鲤城的商贸批发,交易链条长、中间商多,容易出现“补票”“过票”“平进项”的需求。有的企业进货款是现金或私人账户支付,拿不到进项票,就找别的公司开;有的为了给下游开票,让上家多开或错开。这些操作在生意往来中看似常见,一旦案发,牵出的是完整的开票链条,上下游都会卷入。经营者应当以交易真实、主体一致、票面相符作为基本底线。
常见问题
问:真实买货但让别的公司代开发票,算虚开吗?
答:风险很高。发票开具主体应当与实际供货主体一致,让第三方开具即使货是真实的,主体错位也可能被认定虚开。实务中此类情形争议较多,但不少案件被追究,不能心存侥幸。
问:只介绍朋友之间开票,自己不拿钱,会被追责吗?
答:会。介绍他人虚开本身就是刑法明确列举的行为方式之一,是否从中获利不是构罪的必要条件,参与介绍、促成开票就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要看介绍行为的作用和主观明知。
问:虚开税款数额怎么认定?
答:以发票上记载的税额为准,多张发票的数额累计计算。侦查和审查中会核对发票、申报抵扣记录、资金回流等,确定实际虚开的税额,而不是仅凭开票方单方说法。
问:公司开票,普通会计会被追究吗?
答:要看是否明知和参与。只是按流程做账、对虚开不知情的,一般不轻易入罪;如果明知无真实交易仍协助开票、做账、走账,就可能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具体责任要结合证据判断。
问:开了票但没去抵扣,还算虚开吗?
答:仍可能构成。虚开罪的成立不以实际抵扣、实际造成税款损失为前提,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并达到相应数额,就可能构罪,是否抵扣主要影响情节和量刑的评价。
问:单位犯罪中个人会怎么判?
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条文规定的档位追究刑事责任,不因单位已受罚金而免除个人责任。个人会被单独审查其作用、明知程度和具体行为,量刑结合全案确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边界,往往不在“有没有货”,而在“票、货、款、主体”是否对得上。鲤城、石狮的经营者处在商贸链条中,最需要守住的是三流一致与票面真实,而不是凭“生意是真的”自我安慰。发票合规看似是财务的小事,实际牵连的是经营者和经办人的刑事责任,值得当成大事来抓。
本文属于普法性质介绍,不保证任何案件结果,每个案件事实与证据均不相同,请就自身情况另行委托专业人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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