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

陈楠 覃仁征 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法治报记者 周靖 曾昌文

在自家卧室拉开窗帘,本是一件再寻常不过的事。但对成都高新区石羊街道某小区二楼的任女士来说,这个动作已经成为过去几个月里的奢望。楼下邻居在院子里和树上装了6个摄像头,有的正对着她家的卧室、浴室和厨房窗户。她拨了十几次12345热线,找过街道、社区、物业,甚至报警,问题始终悬而未决。

直到10月20日,民警、城管、物业介入调解,一楼业主安装在公共区域的6个摄像头中,3个枪机摄像头被拆除,但仍有2个球形摄像头尚未挪位。

“感觉有一双眼睛,天天盯着我家”

任女士家与一楼邻居上下相邻。一楼邻居在房屋南北两侧墙面及周围树干上,安装了共计6个摄像头:3个枪机架在树上和延伸杆上,3个球机固定在墙上。任女士出示的照片显示,此前枪机摄像头的拍摄角度斜向上方,正对她家卧室、浴室、客厅和厨房的窗户。

“这几个月,家里白天也得拉着窗帘。感觉有一双眼睛,天天盯着我家,一点隐私都没有。”任女士说,家里人在楼下散步时,摄像头会跟着人转动,“每次在单元楼附近活动都小心翼翼,感觉轨迹全被拍下来了。”

10月20日一早,记者在现场看到,一楼业主将房屋南北两面外围地面硬化,用近一人高的绿植围了一圈,院内靠墙设有伸缩雨棚、落地洗手台。树干和墙上的摄像头位置清晰可见,靠南面角还留有一处疑似已拆除摄像头的痕迹。路过的小区邻居停下脚步,语气直白:“一楼地面是公区,不是他私人的。硬化公区、围院子本来就违规,还装摄像头对着楼上,实在过分。”

更令任女士不安的是,厨房窗户正下方的一楼洗手台和空调外机架子形成了攀爬支点,该位置曾发生过入室盗窃。“雨棚还有墙面返水和噪音问题。”任女士说。

今年7月以来,任女士先后拨打了十余次12345热线,向社区、街道、物业反复反映。物业以“没有执法权”推脱,街道和社区则以“邻里关系”让她自行处理。8月25日,她向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提交履职申请,未获书面回复。

报警也遇到波折。民警两次到场,一楼业主均不在家,电话里说在外地,让任女士“看到人在的时候再找民警”。10月17日晚,双方发生口头纠纷,任女士第三次报警,民警到场后看到摄像头与硬化地面,表示将联合执法。

律师:摄像头对准邻居窗户,“没开”也构成侵权

10月20日,民警、城管、物业将双方约至物业办公室进行调解。

一楼业主向民警解释,安装摄像头是为了“防高空抛物”。民警检查监控画面后确认设备尚未开通。

调解结果是:3个枪机摄像头全部拆除,可能拍到任女士家的2个球机摄像头移动位置。民警同时明确:防高空抛物如确有必要,应由物业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安装专用监控,禁止私人擅自布设。

“目的的正当性并不能自动消解手段的越界。”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文倩指出,“防高空抛物”不是私人越界安装摄像头的合法理由,摄像头是否“开通”也不影响侵权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女士家卧室、浴室、厨房窗户对应的室内活动,属于典型的私密空间与私密活动。摄像头斜向上正对这些位置,即便当前未通电或未存储,其物理存在本身就对任女士一家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了持续性的威胁和心理强制。她表示,“在类似案件中是否需要拆除摄像头更多看的是‘客观威胁’,而非‘实际拍摄’。摄像头角度可以随时调节,控制权在一楼业主手里,楼上住户的隐私就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

廖文倩进一步分析,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对个人安装摄像头划定了更清晰的边界: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公共区域监控的安装主体原则上限于政府有关部门及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小区公共区域虽非条例严格定义的公共场所,但仍应参照相关法规管理,私人无权擅自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即便是物业安装,也须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并经过相应程序。”她补充道。

截至发稿,3个枪机摄像头已于10月20日下午拆除,2个球机摄像头仍未挪位。城管部门表示,伸缩雨棚、洗手池等未达到违法建设标准;硬化是否符合散水标准、是否占用绿地和公共区域,需规划与园林绿化部门核查,如确认违法将依法处罚。防盗与噪音问题的处理仍在协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