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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在封闭未开通的道路上,两辆电动自行车迎面猛烈相撞,两名未成年人先后殒命。那么封闭施工路段的管理单位要不要担责?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未成年人以务农为生能否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而由自己而非父母赔偿?

近日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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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在南宁市一段封闭未开通的施工道路上,王某某(案发时已满15周岁未满16周岁)于事发当日23时许,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梁某某(已满13周岁),与周某某(已满16周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两车严重损毁,散落物范围达1600cm×1200cm,路面无明显制动痕迹。王某某、梁某某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周某某受伤。

公安交管部门查明——

  • 事发路段属于封闭施工在建道路,两端设有“禁止车辆和行人通行,否则后果自负”警示牌,并以水泥墩和钢管封路,但因存在缺口,电动车仍可进入。因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认定责任。

事发后,王某某父母与梁某某父母分别提起诉讼。

  • 王某某父母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某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万余元;案涉封闭施工道路的施工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 梁某某父母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某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判令案涉封闭施工道路的施工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在无公安交管部门责任认定的情况下,结合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从民事侵权角度独立划分责任,王某某承担75%责任,周某某承担15%责任,梁某某承担10%责任;案涉封闭施工道路的施工单位不担责;周某某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周某某父母向王某某父母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万余元,向梁某某父母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余元(先从被监护人周某某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周某某父母支付),驳回王某某父母及梁某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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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及其父母主张周某某已满16周岁、以务农为生,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周某某赔偿;双方死者父母均主张案涉封闭施工道路的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应担责,并认为周某某应与王某某承担同等责任。除案涉封闭施工道路的施工单位外的各方均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封闭施工路段的管理单位,为何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封闭施工道路的施工单位已在道路两端设置禁行警示牌,并用水泥墩和钢管进行物理封闭。虽然道路存在可供电动车通行的缺口,但该缺口与事故的发生之间不具有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限于因施工行为本身所产生的合理风险。

案涉封闭施工道路的施工单位对于他人故意规避封闭设施、擅自进入禁行区域后自行实施的危险行为,不具有事先预见和实时控制的法定义务和能力。

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王某某、周某某等人无视封闭警示,擅自进入禁行路段,且未安全驾驶。因此,案涉封闭施工道路的施工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为何不是同等责任?

公安交管部门因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而未认定责任,但法院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独立划分责任比例。

本案中,王某某的过错最为突出:未满16周岁,依法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主体资格;证人证言证实其存在飙车、翘头高度危险驾驶行为;违规搭载超过12周岁的梁某某;现场无制动痕迹、两车大面积损毁、散落物范围巨大,足以印证其车速快、危险驾驶行为放大了损害后果。因此,王某某承担75%的主要责任。

周某某虽未被证明存在飙车、翘头行为,但其明知道路封闭,仍驾驶无号牌、改装后时速远超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进入,且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尽合理观察避让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次要过错,承担15%责任。

梁某某已满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飙车、翘头的危险性应当具有认知和判断能力,仍搭乘该车辆,客观上鼓励、助长了危险驾驶行为,加剧了车辆操控风险,承担10%责任。

三、16周岁以上以务农为生的未成年人,能否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里的“劳动收入”应当是固定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等;“主要生活来源”是指未成年人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不需要借助他人经济上的资助。

本案中,周某某提交的村委会证明仅能证实其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但该务农行为系在家庭承包土地范围内参与家庭共同劳动,劳动成果归属于家庭整体,并非其个人独立经营所得的稳定收入。周某某本人也陈述“想要钱时父亲会给零花钱”,可见其日常生活开支仍依赖父母供给。因此,周某某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即父母承担。

法官提醒

本案两条年轻生命的逝去,两个家庭的破碎,令人痛心,更令人警醒。案件背后暴露出的监护缺位问题,值得每一位家长深思。在此向广大家长提出三点提醒:

一、管好车,更要管好人

电动自行车不是玩具,非法改装更不是“炫酷”。请务必确认孩子是否达到法定驾驶年龄——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要为孩子购买、提供改装车辆,不要默许甚至纵容孩子深夜外出“玩车”“飙车”。

一旦发生事故,监护人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责任,不会因为“孩子自己闯的祸”而免除。

二、别让“没时间管”变成“没机会管”

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深夜23时,孩子们在封闭路段聚集飙车,家长却浑然不知。未成年人辨别风险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限,深夜外出、聚集飙车、违规载人等行为,家长应当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监护不仅是提供吃穿,更包括对孩子日常行踪、交往对象、危险行为的关注和干预。

三、务农不等于独立,零花钱不等于劳动收入

有的家长认为孩子辍学在家帮忙干农活、能挣零花钱,就算“独立生活”了。但法律上,参与家庭共同劳动、收入归家庭整体、日常开支仍靠父母供给,不构成“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孩子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仍要由父母承担。

与其事后争论“孩子算不算独立”,不如事前把监护责任扛在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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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务必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

严禁未满12周岁的儿童

在公共道路上骑行自行车

严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驾驶电动自行车

从源头防范交通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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