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披着正规私募基金的外壳,发行备案 + 未备案基金产品,通过财富端公开向社会募资、承诺保本付息,最终爆雷,涉案总募集金额超 81 亿元。 本案判决书完整宣判主文未在公开渠道公示,但审理查明事实、控辩意见清晰,当中的裁判口径、控辩焦点,对私募从业者、辩护律师、受害投资人都极具参考价值。
一、案件概况:一张私募牌照,搭建非法集资通道
恒富金融集团下设恒富汇通投资公司,该公司已于 2014 年取得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资质;同时设立恒富汇通财富、恒富银通财富两家销售公司专门负责募资推广,实控人王贵另案处理。普罗权彰刑事律师介入后,立刻挖掘重要证据依据及搭建辩护思路。
✅ 募资模式 一边发行中基协备案基金,一边发行无备案产品;由财富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销售,直接突破私募四大核心规则: ❌ 承诺保本付息 ❌ 合格投资者制度形同虚设 ❌ 资金未隔离,形成资金池 ❌ 资金跨项目错配、借新还旧、自融
【关键时间线 】
募资周期:2014 年 —2018 年 10 月 31 日 暴雷节点:2018 年 10 月 31 日,实控人宣布良性退出、停止兑付
【审计核心数据】
合计发行 91 只基金产品:40 只备案、51 只未备案
总募集金额:81.3136 亿元,投资人 1594 人
案发未兑付本金:32.9036 亿元,涉及投资人 855 人
资金去向:旧改项目投入、兑付利息、销售佣金(佣金合计 3.99 亿元)、工资运营成本、项目亏损;部分资金流入实控人控制的 P2P 平台,存在自融、以新还旧。
本案经深圳普罗权彰刑事律师代理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辩方重点主张:清水河恒富大厦、观澜海神工业园旧改、罗湖和信大厦、宝安光阳工业园旧改四大资产包价值较高,有望覆盖全部未兑付本金。
二、八大核心争议焦点|最终形成深圳法院私募非吸裁判口径
这 8 个辩点,也是当前私募基金涉非吸案件中辩护人最常提出的抗辩方向。
1、有公司主体、有私募资质,能不能认定单位犯罪?
辩方意见:公司合法注册、持有管理人牌照,募资属于公司行为,收益归公司,应认定单位犯罪。
裁判口径: 即便具备公司外壳、持有私募管理人登记,如果募资决策、资金调配、资金支配完全由实控人个人掌控,募资主要服务于实控人个人资金周转、自融偿债,一般不认定单位犯罪。本案公诉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
2、已经在中基协备案的基金,金额是否可以剔除?
本案最核心一条红线:备案≠合法!私募基金备案只是信息公示,不是监管背书、不是合法许可。 即便产品已经备案,只要存在保本回购、公开向不特定人宣传、突破合格投资者、资金池混同、自融错配,该部分募集金额照样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
3、亲友、内部员工的投资金额,能否扣除?
规则:只有单纯向亲友、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且没有向外扩散、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才可以扣除; 一旦资金信息通过亲友口口相传扩散到社会不特定对象,该部分金额不予扣减。
4、给客户返佣、自己本人投资,能不能下调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
募集本金总额:不扣除返佣、本人自投金额,以投资人实际转入资金为准;
违法所得(佣金提成):如有银行流水、收据等完整证据证明提成已经返还投资人,法院在认定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时可酌情扣减;仅有口头陈述,不予采信。
5、部分客户已经兑付、债转房、取得谅解,能不能直接出罪?
非吸属于行为犯。兑付、谅解属于从轻量刑情节,不能直接免除刑事责任。 就算部分投资人回款、签署谅解书,也只能作为量刑从轻的筹码,不能直接无罪。
6、公司资产包价值高、有望全额回款,是否可以大幅从轻?
资产能不能盘活、未来能不能回款,属于追赃挽损的预期,不是法定从轻情节,仅能作为酌定情节有限考量。 资产处置、回款分配属于判决之后的执行程序,不能以此否定犯罪定性、跨档降刑。
7、高管只是上传下达,属于虚职,能否认定从犯?
公诉意见:戴贵后期统管集团,落实实控人非法集资安排,认定为主犯;其余业务线总经理,公诉认定为从犯。
8、传唤配合调查,是否当然构成自首?
自首成立要求:传唤到案 + 如实供述; 苏生、吁贞辩护人主张曾经配合调查,但公诉机关最终认定二人系抓获归案,不成立自首。
三、案件警示|私募、财富从业者务必重视
1、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只是行政备案,绝对不是非法集资的免责金牌。保本保收益、公开宣传、放任不合格投资者入局、资金混同,都是高危红线。
2、团队负责人、部门总经理,按整个团队募集总额归责,而不是只算自己直接开发客户的金额,管理提成全部计入违法所得。
3、离职不等于免责
- )在职期间组织、参与的非法集资行为,离职之后依然会被追责,离职时间仅用来截断涉案周期。
- )认罪认罚案件中,越早退赃、退赃比例越高、谅解越多,从轻幅度越大;私下现金返佣、口头返点,举证难度极大,很难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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