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跟踪骚扰新法(刑法第181b条)的典型特征属于“告诉乃论”(类似于内地的自诉)之罪,必须由被害人主动提出告诉才会启动追诉。很多读者可能会问:瑞士不是有检察官吗?为什么这类案件不能由国家机关主动追诉?
这涉及瑞士刑事诉讼中一个基础性的分类:职权追诉(Offizialdelikt)与告诉乃论(Antragsdelikt)。理解这个区分,对于评估瑞士新法的实际保护力至关重要。
什么是“告诉乃论”?
瑞士刑法将犯罪行为分为两大类。职权追诉之罪,是指一旦有犯罪嫌疑,检察机关必须依职权主动追诉,不问被害人意愿。强奸、严重身体伤害、抢劫等重罪属于此类。告诉乃论之罪,则必须以被害人提出正式的“刑事告诉”(Strafantrag)为前提,检察机关才能启动程序。没有有效的告诉,程序从根本上不成立。
告诉有严格的形式和时间要求。被害人必须在知悉犯罪人和犯罪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告诉必须是“无条件的”追诉意愿表达,不能附带条件。告诉可以书面提交给警察局或检察院,也可以口头向任何警察站点提出。一旦撤回,即告终局,且可能产生费用后果。
关键的一点是:告诉缺失是“程序障碍”。即便检察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如果发现没有有效的告诉,案件必须终止,法院不能再作出判决。
为什么跟踪骚扰被设计为告诉乃论?
瑞士联邦议会在立法过程中确实讨论过是否对跟踪骚扰采用职权追诉,但最终选择了告诉乃论。支持者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被害人自主权:跟踪骚扰往往发生在亲密关系或熟人之间,被害人可能基于各种考虑(恐惧报复、希望息事宁人、经济依赖等)不愿启动刑事程序。强制追诉可能违背被害人的真实意愿,甚至激化矛盾。
这一逻辑并非没有道理。但问题在于,跟踪骚扰的典型特征恰恰是权力不对等。伯恩的数据显示,47%的案件来自前任伴侣,职场和邻里各占12%和9%。当一个刚刚脱离控制关系的被害人面对施害者时,“主动去警察局提交一份要求追诉对方的正式文书”这个动作本身,就可能构成巨大的心理门槛,甚至成为施害者继续施压的契机。
瑞士跨州犯罪预防机构负责人Fabian Ilg在新法生效后的表态也印证了这一担忧:告诉门槛“始终在被害人这一侧”,可能构成抑制因素。瑞士媒体《观察者》在报道新法时同样明确指出,警察和检察机关不会主动介入,只有被害人提出刑事控告时才会行动。
对国内实务的参照意义
内地的制度设计有所不同。2026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治安违法行为,不以被害人“告诉”为前提。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有法定职责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这与瑞士的告诉乃论模式存在本质区别。
但内地的挑战不在“启动权”的归属,而在被害人报案的意愿和举证能力。跟踪骚扰案件的证据往往零散、私密,被害人需要自行保存聊天记录、录音、监控录像、骚扰日记等材料。公安机关介入后,如果证据不足以认定“持续性”和“干扰程度”,案件可能在书面告诫阶段终止。换言之,内地的门槛不在法律条文,而在证据门槛和执法认定标准。
瑞士的经验给我们的提示是:无论启动权在被害人还是国家机关,跟踪骚扰案件的核心难题是被害人是否愿意、是否有能力让公权力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内地警方在接到此类报案时,除了依法查处,是否能为被害人提供足够的支持(如告知取证要点、协助固定证据、必要时协调庇护资源),直接影响法律的实际触达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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