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奥运冠军樊振东在机场遭遇粉丝近距离跟拍偷拍,难以忍受之下在微博发布长文,直接谴责偷拍行为。
樊振东的IP定位显示为美国,不难看出,他恼火的正是网友随意拍摄、剪辑他的画面上传短视频平台,不断泄露其行程行踪的行为。
整篇长文首尾援引《中庸》《孟子》名句,恳切又有力地批判无边界的偷拍,他特意点明,自己看重边界感,不等于待人冷漠,这番清醒克制的发声很快引爆全网讨论。
不少网友一边谴责低质跟拍偷拍的行为、心疼樊振东持续被打扰,一边也惊叹于他的文字功底,戏称他是体育生里的天花板,谈吐有物、腹有诗书。
不过看到樊振东身在美国,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截然不同的声音,有不少网友搬出当地法律逻辑,称在美国的规则里,公共场所拍摄并不等同于违法偷拍,身处公共区域,法律默认当事人放弃部分隐私期待,哪怕是近距离怼脸拍摄,本身也不触犯法律。
还有一种很常见的论调:名人依靠名气变现获利,就理应承受狗仔、粉丝的追拍,更有人直白吐槽,若是关注度寥寥、无人问津,运动员自己又会失落,公众人物本就要接受被镜头追逐的代价。
回看内地环境,明星、运动员长期饱受私生骚扰,多数人选择隐忍不追究,可一旦选择追责,骚扰者就要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内地民法典明确设立肖像权,这套规则也塑造了圈内很现实的生存逻辑。不少艺人、网红会对路人、自媒体的随手拍摄宽松放行,默许素材在网络流转,本质上也是借流量维持曝光、助推自身事业。
可一旦卷入负面风波,一部分公众人物便会启动全网维权,哪怕自媒体的报道措辞模糊、事实留有余地,也常会以侵害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寄出律师函。
在这套法律框架下,维权往往更容易得到支持,过往张丹峰与毕滢、杨子黄圣依、李佳琦、李菁菁相关风波里,不少刊发相关内容的自媒体都收到过维权函,部分主体甚至借着系列维权拿到了可观的赔偿。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他地区的法律体系,并不会天然向公众人物倾斜,就像中国香港,本地并没有独立的肖像权,当事人想要起诉维权,不能仅仅以 “对方使用了我的肖像” 作为依据,必须另行寻找支撑诉由,依托《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假冒之诉、骚扰、诽谤、普通法下的隐私保护、版权等不同路径主张权利。
杨颖Angelababy与黄晓明儿子“小海绵”的正脸照,最开始是被港媒曝光的,在当地就很难认定侵权,若是放在内地,媒体此举大概率会面临肖像权相关的诉讼风险。
美国的尺度则更为宽松,机场这类公开场所,单纯拍照、近距离跟拍一般不受法律约束,背后有第一修正案作为支撑,公共区域内不存在合理隐私期待。这条规则也有边界,持续尾随骚扰、干扰公共秩序安检,或是将拍摄素材直接用于商业牟利,才会触碰其他法条。
现年29岁的樊振东,是巴黎奥运会乒乓球男子单打冠军,在王楚钦被淘汰的情况下顶住压力拿下这枚宝贵的金牌,是国内家喻户晓的运动员,拥有极佳的路人缘。
他若是在国内遭遇这类围堵偷拍,跟拍者首先就要承受铺天盖地的道德批评,但若在美国,只要只是单纯的跟拍记录,很难在法律层面认定对方侵权。
这也延伸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如果国内公众人物赴美办理杰出人才、绿卡、移民、购买豪车豪宅或代孕生孩子等私人行程被镜头捕捉、行踪全盘曝光,即便内心反感,也很难依靠当地法律阻拦这类拍摄。
没有经历过被镜头围追、行踪随时公开的人,很难体会这种无处躲藏的窒息感,对樊振东而言,如果长期身处欧美,就要适应这种低门槛的公共拍摄环境,想要获得更完善的隐私与人格权益保护,他终究还是得早点回来,回到国内的法治框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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