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律师:权利基础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权利人负有初步举证责任,被告仅质疑,但未提交足以推翻初步举证结论的反证,认定权利人具有权利基础
阅读提示:
著作权系自动产生,作品创作完成后,无论是否发表,权利人均可依法享有著作权。侵害软著纠纷案件中权利人权利基础认定的基本规则,与其他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相关认定并无二致。原则上,在有著作权登记的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明,登记的权利人视为著作权人。
但由于软件行业快速迭代、软著登记内容有限及同一软件具有不同代码形态等行业特性,实践中关于权利基础的举证责任分配常作为程序性争议焦点。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结合多年办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实务经验,并借由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则二审典型案例,与大家探讨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如何分配权利基础的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对于权利软件权利基础的举证责任分配,由权利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初步举证证明其是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未提交足以推翻初步举证结论的反证,仅对权利软件的研发记录、软件代码实际完成时间及内容完整未修改等提出质疑,权利基础的举证责任并不转移至权利人。
案情简介:
1.原告北京英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英某公司)是“i-DiaPro血液透析电子病历系统”V3.0计算机软件(简称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持有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被告吴某曾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任职于原告英某公司,担任应用管理服务交付顾问。被告吴某离职后不久即到被告慧某有限公司(简称慧某公司)工作。
3.2015年9月,被告慧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某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简称万某公司)签订了委托开发血液透析信息系统的服务合同。被告万某公司是被告江苏惠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惠某公司)的控股股东。
4.2021年5月28日,原告英某公司发现被告慧某公司、被告万某公司和被告惠某公司通过被告吴某,并通过聘任原告英某公司的离职员工,接触并窃取了原告英某公司的涉案权利软件,实施了侵权行为,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损失2300万元。
5.一审中,原告英某公司提交软件登记证书、SVN下载的源代码、安装手册等证据证明其具有涉案权利软件的权利基础。被告慧某公司提交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抗辩SVN服务端可以修改代码提交时间、提交用户信息,原告英某公司提交的SVN记录真实性存疑,原告英某公司不具有涉案权利软件的权利基础。
5.2023年6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查认为,原告英某公司对被告慧某公司提交的SVN服务器中文件可以修改的鉴定意见,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提出反证,裁定原告英某公司不具有权利基础。原告英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6.202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权利基础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法院裁判观点:
权利基础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做法存在明显不同:
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英某公司对被告慧某公司提交的SVN服务器中文件可以修改的鉴定意见,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提出相应反证,不能证明原告英某公司对其主张的软件享有著作权。
关于涉案权利软件权利基础的举证责任分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因涉案权利软件由英某公司自行开发,其他主体无法获得相关文件,英某公司对开发软件的相应版本进行软件登记、对内容进行合理保存、留存开发记录等多种手段从而证明软件公开时间、完整一致,具有可行性,难度较低。
同时,慧某公司针对本案证据提交了关于SVN服务器中文件可以修改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英某公司也未能提交相关反证或证据对源代码服务器存储完成时间及未经修改的事实予以证实或予以解释。
因此,在一审法院予以充分释明以及各方抗辩、勘验、多种方式比对等基础上,综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英某公司对其主张的软件享有著作权。由于作为权利基础的涉案权利软件是认定接触及存在侵权事实的基础,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权利软件的完成时间、公开时间,无法进行实质性比对,故对其他侵权认定事实及责任承担,一审法院不再论述。进而,对英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英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软著登记证书、SVN源代码等证据,已经足以达到初步证明其是涉案权利软件著作权人的程度。被告仅质疑,但未提交足以推翻初步举证结论的反证,认定权利人具有权利基础。
关于涉案权利软件权利基础的举证责任分配,被告慧某公司主张的SVN记录可被权利人主动修改的抗辩,是否导致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英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慧某公司虽然提交证据证明SVN服务器理论上存在修改的可能,但并未明确指出英某公司SVN服务器中的开发数据存在哪些矛盾之处,而英某公司提供了SVN服务器中1-10000条的日志和与涉案权利软件接近的20个版本的软件代码。
因此综合而言,慧某公司的反驳证据并未使得英某公司SVN服务器数据真实性达到真伪不明的程度,并不足以反驳英某公司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最后,关于涉案权利软件权利基础的举证责任分配。
如前所述,英某公司的举证已初步证明其是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而慧某公司等并未提交足以推翻前述结论的反证。对于软件的研发记录、软件代码实际完成时间及内容完整未修改等情况,一审法院在慧某公司等仅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即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英某公司,并要求英某公司证明源代码服务器未经修改这一消极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有所不当。”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
《北京英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慧某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实战指南:
一、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因源代码内容涉及商业秘密而只登记部分源代码内容,企业应建立版本迭代台账,备份与著作权登记资料相对应的完整源代码,以及迭代升级前后的各源代码版本,证明权利软件的一致性与延续性。
本案中,原告因案涉权利软件涉及商业秘密,在著作权登记时仅提交了部分源代码。但在一审中,其未提交能够反映软件完整研发过程、代码实际完成时间的开发记录等证据,导致法院认定其未能证明对本案主张保护的软件享有著作权,这是原告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
根据原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第1号令),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登记申请表、软件鉴别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就鉴别材料而言,申请人原则上无需提交完整源代码,通常仅需交存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30页,源程序不足60页的,才需提交整个源程序。
基于维护竞争优势的考量,权利人可以在登记时有选择地提交鉴别材料,以剔除核心商业秘密后的源代码办理登记。这种选择性登记虽有利于商业秘密保护,却会削弱登记证书的权属证明力。
当登记时提交的代码与诉讼中主张保护的具体版本无法核对同一性时,法院难以仅凭登记证书推定原告就诉争版本享有著作权。因此,企业在日常开发与版本迭代过程中,应同步建立版本迭代台账,备份与登记资料相对应的完整源代码,以及各次迭代升级前后的源代码版本,以证明权利软件的版本同一性与开发延续性,若后续遭遇维权,方便固定证据。此外,进入诉讼后,权利人提交源代码时可一并向法院提交保密承诺书限定知悉范围,在履行举证义务的同时控制源代码保密范围。
二、权利软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由权利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提交足以推翻初步举证结论的反证,举证责任才能转移至权利人。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已凭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完成权利基础的初步举证,但在被告提交质疑证据后,一审认为该证据已构成足以推翻登记推定的反证,进而要求原告就权属事实承担进一步的完整证明责任,一审据此判决原告败诉。
二审法院则认为,被告所提质疑并未使权属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原审将补充举证负担完全分配予原告,属举证责任适用错误,故撤销一审判决。此系二审改判的关键。
该案提示权利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仅具权属推定效力,而非终局权属凭证。原告以登记证书完成初步举证后,若被告提出相反证据动摇该推定,原告须补强证据,使法院确信其对本案主张版本享有著作权的事实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可补充提交相应版本的历史销售合同、版本控制系统(SVN/Git)日志、完整源代码及开发文档等。
对被告而言,亦可从登记证书的推定边界切入组织反证,主张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登记源程序与原告实际主张保护的具体版本并不一致,或围绕软件实际形成时间、在先开发记录等,证明登记推定已被削弱乃至推翻,从而彻底否定原告的初步举证。
李营营律师团队专业介绍:
- 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及企业技术保护领域的争议解决与专项合规服务,能够围绕技术成果从形成、确权、使用、许可到维权的全生命周期提供法律支持。团队服务事项涵盖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侵权,员工及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带走资料,竞业限制与人才争夺,软件著作权确权及侵权诉讼,源代码、目标程序、数据库结构和接口调用比对,开源软件合规,技术合作、委托开发、许可实施及成果归属争议。团队注重法律与技术事实的交叉验证,可结合代码仓库、研发文档、版本记录、编译部署信息、服务器日志、邮件及即时通信、访问权限和下载记录,设计电子数据取证、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及司法鉴定方案;针对鉴定意见,能够从检材来源、提取过程、哈希校验、版本对应、非公知性、同一性、实质性相似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开展审查和质证。除诉讼案件外,团队还可协助科技企业建立分级分类的技术秘密保护体系,完善保密制度、涉密载体管理、员工入职在职离职流程、合作伙伴权限控制、研发及代码管理、开源组件审计和技术合同机制,并结合产品形态和商业模式开展风险排查与应急响应。团队坚持以权利基础、技术载体、接触路径、使用行为、损害结果和责任主体为主线构建证据体系,根据委托人的诉讼地位制定权利稳定性论证、侵权链条证明、技术抗辩、损害赔偿计算及谈判解决方案,努力将专业法律服务转化为可执行的技术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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