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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4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决定书,针对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决定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本次监管决定书显示,致群信息未在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2026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致文,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莉,因未能勤勉尽责,对本次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对涉事主体分别作出监管措施决定:

涉事主体 监管措施 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李致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李莉(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山东证监局同时要求相关主体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决定书同时告知了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相关主体若对本次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