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5年3月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供销合作社日用杂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烟花仓库装卸作业人员陈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但该公司安排其正在进行烟花爆竹搬运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即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陈某某的烟花爆竹搬运作业。
二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日用杂品公司罚款2.1万元。
三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根据《特种作业目录》,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是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作业。包括烟火药及效果件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和烟花爆竹搬运作业。烟花爆竹搬运作业是指从事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半成品、专业燃放类产品的装卸、搬运等作业。因此,从事烟花爆竹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烟花仓库装卸作业人员陈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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