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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据了解,为配合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2021年9月起《条例》部分条款已暂停适用。鉴于《条例》核心内容与现行改革要求、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且综合执法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已有较全面的规范,深圳拟废止《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于2013年制定,2019年修正,是深圳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的经济特区法规。
据悉,《条例》多项核心制度与202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央、省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不一致。比如,在执法主体方面,《条例》规定街道执法队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开展综合执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开展执法的权限来源。为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及上位法规定,深圳于2021年全面启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条例》相关条款也自2021年9月起暂停适用。
2021年相关改革后,《条例》执法体制与深圳现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实际不一致。废止《条例》后直接适用各领域上位法及现行政策,更契合深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现状。
据介绍,目前,各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对《条例》现有内容已有较全面的规范。《条例》废止后,街道依照各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综合执法,不会产生监管空白。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王睦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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