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媛)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估值业务,10月22日,中基协对已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等八项自律规则作出修订。其中部分自律规则涉及名称修改。

据悉,本次修订的八项估值指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一是扩展指引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更多业务场景的估值处理;三是删除会计核算相关规定;四是修改自律规则名称。

其中,在明确更多业务场景的估值处理方面:《证券投资基金停牌股票投资估值指引》增加ETF和ETF联接基金持有停牌股票的估值处理,同时将北交所股票纳入AMAC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估值指引》增加港股通投资的供股权证的估值处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增加投资香港互认基金、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公募REITs的估值处理,进一步细化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估值处理,强调投资含有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的非上市基金应考虑其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并明确ETF基金持有未进行估值调整的停牌股票时的估值处理。

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估值指引》明确通过大宗交易、定向可转债转股等方式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证券,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取得的带限售期证券的限售期起始日,增加预计上市流通日期为非交易日的处理意见,并建议计算预期波动率时剔除新发上市不受涨跌停限制的交易日。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投资估值指引》增加境外交易所上市固定收益品种、含多次回售权固收品种的估值处理,修改含回售权固收品种在行使回售权时的估值处理,并明确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含转股权债券、退市或摘牌的可转债、未上市但有第三方估值价格固收品种的估值处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进一步明确新三板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的估值处理,并在收益法下增加股利折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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