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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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拉程序员当演唱会黄牛获利近600万##黄牛用外挂抢票具有双重违法性#】#演唱会黄牛一个月获利100万# 热门演唱会开票前,有网店却号称可“高价代抢,保证拿票”。近日,江苏镇江检察机关公布了一起网络非法抢票案件。警方调查过程中,在网店实际控制人陈某的手机和电脑里,发现了大量包含不同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的购票记录。陈某交代,因为喜欢看演出,她在大学时期陆续加入了多个“黄牛群”,起初,她只是委托“黄牛”抢票。但随着付费代抢的需求逐渐增多,她发现了“商机”,于是和男友做起了抢票生意,又拉来程序员孙某等人入伙,并开发了可以绕过平台预订系统、进入票档页面直接下单的软件,进行牟利。在18个月的时间里,他们利用外挂软件入侵购票平台,抢购2万多张演唱会门票,非法获利近600万元,有时一个月就获利近100万元。利用“外挂”抢票并加价售卖的行为如何定性?与一般倒卖票证行为相比,其性质和处罚有何不同?《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垂坤律师表示,利用“外挂”抢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通过“外挂”软件大规模抢票并高价倒卖,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若“外挂”侵入售票系统篡改数据,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违法所得超5000元即构成犯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一般倒卖票证的,涉嫌倒卖车票、船票罪。适用于传统黄牛倒卖车票、船票等有价票证,要求“情节严重”(如票面金额超5000元或获利超2000元)。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5倍罚金。若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拘留或罚款。利用“外挂”抢票本质是技术加持的升级版黄牛,其双重违法性(破坏市场秩序+危害计算机安全)导致法律适用更严、量刑更重;而传统倒卖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处罚相对较轻。根治此类犯罪需结合技术防控、提高法定刑威慑力,并强化平台实名审核责任。(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见习记者 马子煜 综编 张婉莹)